贵州淇玲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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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黔02民辖终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振义罗光
【审理法官】付振义罗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贵州淇玲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芬
2022第一波祝福文案【当事人】贵州淇玲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芬
【当事人-个人】李德芬
【当事人-公司】贵州淇玲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怎样换qq头像【原告】奥运会国家出场顺序怎样排的贵州淇玲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德芬
【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系程序性审查。
【权责关键词】昨日重现英文歌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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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系程序性审查。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上诉人诉请赔偿其在水城县冷坝村朝阳组棚户区做工受伤后的各项费用,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定性准确;并据此作出管辖权的判断,并非审查实体问题,程序合法。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纠纷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李德芬在水城县陡箐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劳务时受伤,侵权行为地为水城县,被上诉人李德芬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水城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系实体审理问题,本案不予审查。关于上诉人所提“淇铃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的上诉理由,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虽淇玲公司、淇玲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冯林的住所地均不在水城县辖区范围内,但根据侵权纠电话区号
纷管辖原则水城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10:39:5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淇玲公司上诉称,一、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但原裁定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地提起的诉讼"为由确定管辖权,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没有抗辩、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以被上诉人受伤地作为有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程序违法。二、即便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自然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上诉人是一家企业法人,其主体自然
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且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达成过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因此,如果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诉讼参与人,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上诉人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案其他被告情况也明确表明,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淇玲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在2010年11月26日被六盘水市工商局,以市工商处字(2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淇玲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早已经不存在,已不具备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主体资格。另一被告冯林的居住地址为六枝特区关寨镇西克村田坝组,也不在原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内。故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2019)黔0221民初36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贵州淇玲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民辖终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淇玲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80404E。
法定代表人:黄淞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芬。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淇玲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玲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德芬、原审被告贵州淇玲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淇玲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冯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3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淇玲公司上诉称,一、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但原裁定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地提起的诉讼"为由确定管辖权,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没有抗辩、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以被
上诉人受伤地作为有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程序违法。二、即便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自然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上诉人是一家企业法人,其主体自然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且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达成过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因此,如果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诉讼参与人,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上诉人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案其他被告情况也明确表明,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淇玲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在2010年11月26日被六盘水市工商局,以市工商处字(2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淇玲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早已经不存在,已不具备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主体资格。另一被告冯林的居住地址为六枝特区关寨镇西克村田坝组,也不在原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内。故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2019)黔0221民初36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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