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徐芯、阮靖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郭徐芯、阮靖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简单贺卡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案件字号】(2021)浙10民辖终1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谦黄维陈栗威 
【审理法官】吴谦黄维陈栗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徐芯;阮靖婷 
【当事人】郭徐芯阮靖婷 
【当事人-个人】郭徐芯阮靖婷  白露美好诗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徐芯 
【被告】阮靖婷 
【本院观点】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从被上诉人的诉请和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来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从被上诉人的诉请和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来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即台州市椒江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页眉横线怎么去掉
【更新时间】2021-11-03 19:30:35 
郭徐芯、阮靖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辖终1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徐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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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靖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徐芯因与被上诉人阮靖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郭徐芯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唯一证据系一份转账凭证,据此无法确定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当事人诉意即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据此确定管辖不当,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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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从被上诉人的诉请和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来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
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即台州市椒江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黄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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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栗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代书记员 侯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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