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记者“暗访”的隐私权问题
作者:***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无论在业界还是学界,“暗访”都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常规采访方式难以获得真实材料时,暗访能获得更多的事件真相,披露重要的新闻事实。在维护“公众利益”的旗号下,“暗访”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但是,暗访很有可能引发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近年来,关于暗访侵犯隐私权的争论层出不穷,个人隐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处理好受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关系。
一、隐私权日渐受重视
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时,那时,这两位学者已经注意到新闻侵权对人们精神上带来的伤害。近几十年,随着现代人主体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主张自身隐私权的呼声不断高涨,隐私权的概念飞入了寻常百姓家。2008年,美国一对夫妇就曾起诉谷歌地图,认为自家房屋在地图中清晰可见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其精神受到了困扰,房屋也面临贬值。许多国家已将隐私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内,联合国还将其作为基本人权写入国际公约。
二、暗访与隐私权的冲突
公认的隐私权的定义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而暗访中的摄影镜头,在记录下真实的同时,也会因为这些未做马赛克处理的画面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特别是当暗访内容涉及女性时,稍有操作不慎,便会引起轩然大波。
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014年2月9日曝光东莞情业为例,这期节目,因为是关于情业的报道,暗访仍是主要的手段。在这段视频中,记者暗访了东莞市八九个悠闲会所,可是,只给所谓的“经理”们和嫖客们在面部打上了马赛克,而那些“选秀”现场的小却暴露在镜头下。这次节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涉嫌侵害隐私。
该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
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是违法行为,应当受行政制裁,但并不意味着卖因此丧失隐私权,她的人格尊严可以随意侵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卖也受上述法律的保护。那些认为违法者的隐私就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实在是一种缺乏法律常识的错误逻辑。我国焦点类电视节目的批评报道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对事不对人”,完全没有必要使卖的形象曝光。如果使用这段暗访素材是表现节目主题所必须的,也应当给卖面部打马赛克。而《焦点访谈》作为央视调查类的王牌节目,面向全国数亿观众,却在这样的细节上犯错,某些记者的法律常识和职业修养亟需加强。
三、媒体如何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一)暗访应遵守的原则
为了避免暗访对隐私权的侵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暗访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共利益原则。正如魏永征教授所言,“隐私权在公共利益面前的退缩是有一定限度的,这种退缩仍然不能违背对他人的起码的尊重。即使是道德和法律允许的暗访和偷拍,发表时也要慎重。一般要通过对面容打马赛克、改变声音频率等处理,使行为人不可辨认。我们批评的是行为,不是要羞辱他本人,是对事不对人。”二,人格尊重原则 新闻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
什么是被挡访客露,必要时可能会涉及某些公民的隐私,但报道时,必须不得以不伤害人格尊严为前提。隐私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这是一个根本的理念。
(二)舆论监督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
在社会中,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但当用公开采访的方式开展舆论监督遇到越来越多的障碍时,通过暗访的方式开展监督就成了媒体共同的选择。如何确保暗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是学界和业界都共同关注的问题。央视的《新闻调查》栏目在暗访问题上有着自己的程序性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项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四,经制片人同意。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频频被提到的是“公众利益”这个核心概念。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无论是哪个国家,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媒体,媒体具有公共性进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都得到一致认可。如果将“公共利益”的概念具体化,应当表述为:公共场所(其中医院、学校、和法庭不适宜暗访和偷拍)、公务人员、公务活动。同时,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是两个不同概念。公众可能对某人的私生活感兴趣,但单凭这个理由不能作为任何人包括新闻媒体刺探和揭露他人隐私的理由。
(三)新闻从业者应接受道德自律和法律约束
新闻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应该认识到,暗访必须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对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新闻从业者在是否使用暗访手段问题上应该非常审慎地考虑其中可能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虽然目前我国传媒业尚未对限制暗访形成严格的操作性规程,但我们认为,应当加快制定这样的规程的进程,以规范媒体从业人员的采访行为,防止暗访手段的滥用。应当坚定地树立起这样的原则:暗访决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方式,更不是大力提倡的方式,它只是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传媒从业者应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坚定的道德原则和随机应变的睿智来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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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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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魏永征,徐迅.关于暗访和偷拍的访谈[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3(09).
[5] 崔博远.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J].青年记者, 2011(01).
作者简介:邵小艳(1992- ),女,汉族 安徽阜阳人,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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