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峰与南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8
【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2227号
文档加密【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泊霖王吉美罗勇
【审理法官】钱泊霖王吉美罗勇
石家庄旅游景点【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建峰;南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当事人】金建峰南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当事人-个人】金建峰
【当事人-公司】南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代理律师/律所】周勇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卢伟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张君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综合素质自我评价【代理律师/律所】周勇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卢伟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张君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勇卢伟张君
【代理律所】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恶意透支信用卡【原告】金建峰
【被告】南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房屋装修价格【本院观点】关于本案中的案由,因南通侨联与金建峰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以劳动争议纠纷的案由处理不当,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的案由,因南通侨联与金建峰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以劳动争议纠纷的案由处理不当,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关于金建峰主张由南通侨联保管档案的事实能否成立,侨联实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与金建峰的劳
动关系即终止,侨联实业公司应在与金建峰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金建峰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为侨联实业公司的法定义务,金建峰主张侨联实业公司破产后由南通侨联保管其档案,但就金建峰目前所举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该项主张。且金建峰此后亦在其他企业工作过,金建峰并未举证存在不能缴纳社保的障碍故对金建峰的损失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金建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周一祝福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金建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自行纠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5:14: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建峰是南通侨联投资、主管的侨联实业公司员工。1995年11月30日,南通侨联向南通市政府提交《关于请求对侨联实业公司实行破产保护的报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5日裁定侨联实业公司破产,除优先拨付破产清算费用和优先受偿担保债权之外,尚余可供分配的资产为1000812.18元,须按第一顺
位清偿结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等费用合计1074239.4元(清偿率为93%)。2018年3月,金建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金建峰办理退休手续。 诉讼中,金建峰申请证人方某出庭作证,方某称其原系南通侨联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侨联实业公司的职工劳动人事档案由市侨联管理,办公室按照侨联的体制结构应该管理档案的,而他在交接时没有碰到过职工档案,其本人退休也是侨联帮忙办理的。金建峰另申请证人邱某出庭作证,其在庭审中回答金建峰提问“侨联实业公司的人事档案谁保管的”时称“不清楚,应当是侨联吧,因为我没有看到我们公司有”。南通侨联对证人陈述档案由南通侨联保管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金建峰主张南通侨联作为侨联实业公司的主管单位,遗失了其人事档案,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应当就南通侨联实际保管其人事档案提供证据。庭审中,金建峰仅提供了证人证言,依据两位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南通侨联遗失金建峰劳动人事档案的事实,对金建峰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金建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建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南通侨联负担。事实和理由:南通侨联是原南通市侨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侨联实业公司)的主管、投资单位和破产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及时移交职工档案和安置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存在诸多严重过错已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以“原告不能充分举证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并改判。 综上所述,金建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金建峰与南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6民终22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
负责人:吴亚军,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建峰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南通侨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金建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南通侨联负担。事实和理由:南通侨联是原南通市侨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侨联实业公司)的主管、投资单位和破产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及时移交职工档案和安置破产国有企业
职工,存在诸多严重过错已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以“原告不能充分举证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并改判。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