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车辆
一、特殊情况车辆定义
特殊车辆系指通行我区高速公路但未能按高速公路收费系统规定的程序行驶或交费的通行车辆。特殊车辆类别分为:紧急车队、U型转弯车辆、无(或无效)通行卡(券)车辆、不一致车辆、无款或不足款车辆、冲卡车辆、坏卡、被清障车辆和异常车辆。
(一)紧急车队:是指部队执行军事任务、警车护送、抢险救灾以及经同意提前或延后缴纳通行费的车队。
(二)U型转弯车辆:是指从入口站进入高速公路后,没有从其他收费站驶出,又持原入口收费站通行卡(券)从原入口收费站驶出的车辆。
(三)无(或无效)通行卡(券)车辆:是指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时无法提供通行卡(券)或提供的通行卡(券)属人为破损、涂改等无效的车辆。
(四)不一致车辆:是指通行卡(券)上显示的车型、车号、收费或免费类别与出口收费站收费员判别的情况不一致的车辆。
(五)无款或不足款车辆:是指车主没有现金或没有足够现金交纳通行费的车辆。
(六)冲卡车辆:指没有按规定在收费车道停留,收费系统尚未显示允许通行的信号,而已越过检测线圈的车辆。
(七)坏卡:司机所持CPC卡坏,无法读出任何信息。认为是CPC卡损坏,则按照坏卡进行处理。输入卡号后,如果该卡号在黑名单卡内则进入黑名单卡处理。
(八)被清障车辆:指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故障由清障车拖出收费站的车辆。
(九)异常车辆:指有可能影响行驶安全、污染或损坏道路及设施设备的车辆。包括:装载货物不规范的;装载货物容易脱落、扬撒的;车辆外形严重变形的;逃逸黑名单上的超限运输车辆;高超过4米、长超过18米、宽超过2.5米的车辆(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除外)等不符合高速公路安全行驶规定的车辆。
二、U型转弯车辆的通行费缴纳按下列规定分析及处理:
(一)能证明U型转弯地点的,按入口收费站至U型转弯地点最近的收费站的费额标准计收往返通行费,能确定行驶线路的,按实际行驶线路的里程和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二)无法证明U型转弯地点的,根据时速70公里/小时、进入高速公路的时间计算行驶里程,按照该出口收费站所在路段同类车型的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
1.对无法证明U转地点的车辆,计算通行时间时,以分钟为基本单位,秒只舍不进;计算通行费时,以出口收费站所在路段的费率为依据。
2.当出口收费站执行多个路段的费率时,按该收费站执行的最低费率计算。
(三)U转车辆有三种收费方式:1.视线范围内按5元收费;2.按行驶里程时间收费;3.按最远站收费。前两种收费方式不涉及路径,则无法叠加桥隧通行费,因此只有按最远站收费时才可能叠加桥隧通行费。
三、无(或无效)通行卡(券)车辆
无(或无效)通行卡(券)车辆,经查询入口收费站确认后计收通行费,查询不到的(收费系统故障除外),按距离本出口收费站最远的入口收费站计收车辆通行费,并按50元/每卡标准赔偿通行卡费。
四、通行卡(券)记载信息与车辆情况不一致的车辆,其通行费缴纳按下列规定分析及处理:
(一)车型不一致的,由出口站收费员按正确的车型计收通行费。
(二)车号不一致的,经查询入口收费站确认后计收通行费;查询不到的(收费系统故障除外),按距离本出口收费站最远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
(三)收费或免费类别不一致的,由出口收费站收费员按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规定处理。
五、无款或不足款车辆:
(一)经查询确定其无款时,如车主自愿,可用相当于两倍(含两倍)以上价值的可存放的物品抵押,并办理有关手续,限期处理。
(二)无款或不足款,又不愿意抵押物品的车辆,交路政部门处理。
六、被清障车辆:
(一)被清障车无通行卡(券)的按无通行卡(券)规定处理。
(二)有通行卡(券)的,按其显示的入口站计算收费。
(三)被清障车无司机随同,经清障司机确认并确保收回通行费的,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七、异常车辆:
(一)收费站应劝阻有可能影响行驶安全、污染或损坏道路及设施设备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二)对装载货物不规范和装载货物容易脱落、扬撒的车辆,请司机重新装载捆扎或加盖蓬布,确保安全后,方
可进入高速公路。
(三)出口收费站发现有外形严重损坏的车辆,必须查问原因,证实其在高速公路上没有发生事故或损坏道路及设施后方能放行。
(四)对逃逸黑名单上的超限运输车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大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处罚力度的通知》高管路[2005]95号规定处理。对不听劝阻、或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损坏道路及设施的,交路政部门处理。在处理特殊车辆后,值班监控员要做好记录。
八、紧急车队处理程序:
(一)提前接到通知的紧急车队处理规范:
1.各运营公司在接到紧急车队的通知后10分钟内须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收费站,收费站要做好记录并做好传达。
2.收费站须在车队达到前30分钟开放好紧急车道,摆好紧急车队专用车道标志牌并安排人员在车道前方引导,并关闭紧急车道的的电动栏杆,避免车队通过时栏杆落下。
3.车队到达收费站前方时,收费站人员要引导车队驶进紧急车道,收费员要做好车队通过的相关记录。
4.车队通过后,当班监控员要在2分钟内通知出口站做好准备,车队通过后应立即将通行情况逐级上报。
5.有重要车队(自治区及以上领导或二级警卫以上的车队)时,值班站长须在收费现场指挥。
6.紧急车队通过后,值班站长要立即将通行情况上报。
(二)未接到通知要求按紧急车队通行的处理规范:
1.如要求紧急放行的车队全部为军车或公安机关警车且车辆数≥5辆,值班站长可按紧急车队免费放行并询问清楚具体的出口站,车队通过后立即向运营公司收费部门报告。
2.如要求紧急放行的车队不属免费或部分不属免费车,原则上按收费处理。如情况紧急,收
费站可先按紧急放行后应在5分钟内将车队情况及将要通行的出口站报告高管局清分中心及集团公司运营部,核实是否为紧急车队,如不属紧急车队,通知出口站收取通行费。(三)紧急车信息上报及反馈
1.在紧急车队通过后的十分钟内,出口站的收费站长必须将车队信息以手机短信形式上报至分公司经理及收费部经理,包括紧急车队出入站的性质、时间、车辆数。
2.紧急车通过收费站后,当班监控员应与收费站现场核对车型车类车辆数,填写《紧急车登记表》,并
将登记表通过OA发送给相关收费站票证员。站票证员负责核对紧急车信息修改报表,包括紧急车队出入站的时间、车牌、车辆数、收免类型等。
3.站票证员在修改报表后将《紧急车登记表》和车流表一起上交至分公司票证员。
4.分公司票证员核对无误后再将《紧急车登记表》分别按出入口两个表格上交至收费部票证员。
(四)接待紧急车注意事项:
1、各级收费人员要区分清楚紧急车队和次票车队,一般情况下,由高管局夏旻冬直接通知的紧急车队,均为免费的警卫车队或紧急车队(次票车队为清分中心另一个人负责通知)。遇到该类紧急车队,收费站人员一律不允许直接电话询问紧急车队任何情况,有不清楚的地方直接问询高管局夏旻冬,由夏旻冬跟指挥中心对接。
2、各公司接到紧急车队的通知后,须按紧急车队传达流程及时传达通知至所涉及任务的公司、收费站具体工作人员,确保通知传达落实到位。
3、做好警卫车队通行高速公路保密工作,加强所属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最大限度的缩短知密时间、缩小知密范围,一般人员(特别是临时工、实习生)不得掌握车队通行信息。
4、根据指挥中心的要求,警卫车队通行收费站过程中,收费员不得用手机拍摄紧急车队车辆号牌等信息,尤其是车队的主车的车牌,避免车队通行信息泄露。
(五)各公司要做好警卫车队通行路段的相关准备工作,紧急车道一律作拆杆准备,确保车队通行时无杆。同时,警卫车队所经路线的沿途各收费站都应作为备用出口,以备紧急车队临时改变出入口站点特殊情况发生应对。
九、出口冲卡车控制流程
(一)当某个收费站发生车辆在出口冲卡时,收费站应立即将冲卡车辆信息报告至辖区所属监控室,接着由监控室通报至分公司所辖各站并予以协查,再由收费站向分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二)为方便今后核查冲卡车辆,监控员应当将冲卡车辆的图片或录像拷贝和保存,经维护站调取再由监控室所在收费站负责保存,并作为该站站长工作交接事项之一。
(三)在发生出口冲卡后第一个工作日,站票证员应立即将冲卡车辆信息以OA形式向收费部票证员报告,接着由收费部票证员制成新增的《出口冲卡车辆明细表》,并下发至分公司、收费站和稽查中队。
(四)收费员应根据《出口冲卡车辆明细表》进行第一时间核查,力争发现更多的可疑车辆,并予以追缴。
(五)稽查中队要求根据《出口冲卡车辆明细表》每旬查询一次后台数据,及时发现冲卡车的进出站特点,采取重点守候和提示,争取追回偷逃的通行费。
(六)分公司按照规定对基层站队查处冲卡车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基层站队存在问题,并予以整改和提高。
(七)收费部按每旬将出口冲卡车辆以黑名单报表上报至高管局清分结算科,由高管局录入
黑名单系统。
(八)稽查大队按每旬将《出口冲卡车辆明细表》发送至集团其它路段的运营公司,形成联合稽查机制,共同挽回偷逃的通行费。
十、车辆及通行卡黑名单信息处理说明
(一)所有车辆黑名单信息和通行卡黑名单信息,均由各公司按权限审核后通过广西高速公路收费稽查辅助系统发布到全区联网高速公路各收费车道。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凭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高管清【2010】33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杜绝擅自发布任何未经审核和确认的黑名单信息。
十一、收费车退出车道并调头从其它站出的操作说明
(一)如车辆退出车道并未驶离本站的
1.收费员应立即向班长和监控员报告。
2.在收费班长监督下,收费员应打出该车的通行费收据并作废。待下班后,收费班长再将废票上交至站票证员。
3.废票原因为:车辆退回(注明详细原因)
(二)如车辆退出车道并调头驶离本站的
1.收费员应立即向班长和监控员报告。
2.在查明退回原因后,收费班长将退回原因及行驶方向一并报告监控员。
3.监控员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车列为黑名单车辆,并通知到本路段的其它收费站。
4.其它收费站做好该车出站的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可疑的车辆,防止车辆逃费。
5.监控员还需要做好录像和记录。
十二、“两段路收费”、“短距长时收费”处理办法
(一)“两段路收费”、“短距长时收费”按照“证据是否充分”分为非当次逃费和其它补票两种类型处理。
1.“证据充分”按照非当次逃费处理,且参照《非当次逃费车辆补交通行费流程(2000元以下)》执行。
“证据充分”是指在处理“两段路收费”、“短距长时收费”车辆时除了具备“时间不符”之外,收费站还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该车存在“违规调头”、“不按进出站行驶”、“U形行驶或J形行驶”等逃费的行驶路径。
(1)如有车辆“违规调头”的证据,收费站就应当收取违规调头点的往返通行费,与实际刷卡收费的差额列入非当次逃费金额。
(2)如未有车辆“违规调头”的证据且司机不愿意告知调头地点,收费站应当按当前刷卡显示的出入口站收取通行费,不能列入增收范围,同时须将车辆录入黑名单系统。
2.“证据不充分”按照刷卡显示信息处理。
“证据不充分”是指在处理“两段路收费”、“短距长时收费”车辆时,收费站仅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的进出站时间与实际有重大的差异,并无其它证据证明该车的行驶路径。收费站应当按当前刷卡显示的出入口站收取通行费,不能列入增收范围,同时须将车辆录入黑名单系统。
(二)证据充分说明
1.如收费站提供“两段路收费”、“短距长时收费”的其它证据满足以下几个要素之一,就可以按照非当次逃费处理:
(1)有图片或录像能够显示嫌疑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调头。
(2)有图片或录像能够显示嫌疑车辆不按进出站方向行驶。
(3)在收费系统有路径显示嫌疑车辆的行驶路径与进出站不符。
2.“两段路收费”、“短距长时收费”的非当次案卷必须增加一份《行驶路径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brt车辆是什么意思(1)《行驶路径证据材料》按来源可以分为“违法调头”、“不按进出站方向行驶”、“二义性路径与实际不符”三种类型。
(2)《行驶路径证据材料》以文字表述和监控截图结合来撰写,充分说明该车的行驶路径及违法调头行为。
十三、禁止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进入运行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高管安监【2014】133号)》,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大力宣传《关于禁止长途客运车辆2时至5时运行的通告》,各收费站应在醒目位置粘贴通告,发现违反《通告》行为的,及时报警。
2.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前、服务区和管辖路段适应位置增设客运车辆凌晨限行禁令标志。
十四、冲卡车辆解除黑名单工作流程
由于一些不法车辆采用套用其它的方式进行冲卡逃费,使得运营公司及相关收费站就按照出口冲卡显示的牌照录入黑名单系统,也导致被辆(持真实车牌)进出高速公路被多次授权查询,影响其正常通行。解除流程:
1.收费部或接到车主反映后,按照车主提供信息查询该车的黑名单信息,详细核对该车的通行记录、冲卡图片和录像。
2.如黑名单信息能够显示该车被套用牌照,车主应持有效证件到我公司指定的收费站处理,由我公司收费部或分公司核定后向高管局清分结算科申请解除黑名单。
3.如黑名单信息不能显示该车被套用牌照,车主应应持有效证件自行向黑名单信息录入单位或公司申请复议,我公司收费部或分公司在无确凿证据下不能解除黑名单。
4.如被套用牌照的车辆自愿替冲卡车补交欠缴的通行费,我公司收费部或分公司可以协助其缴纳非当次通行费,并解除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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