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特莱顿电渗透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谢翔之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福建特莱顿电渗透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谢翔之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辖终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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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颖陈永美吴新鸿 
【审理法官】黄颖陈永美吴新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福建特莱顿电渗透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谢翔之 
【当事人】福建特莱顿电渗透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谢翔之 
【当事人-个人】谢翔之 
【当事人-公司】福建特莱顿电渗透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福建特莱顿电渗透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谢翔之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消除影响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原审原告特莱顿公司主张谢翔之侵害其名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其住所地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特莱顿公司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属于管辖权纠纷审查的范围。综上,特莱顿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3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5:12:25 
【二审上诉人诉称】特莱顿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作为原告,是本案当然的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特莱顿挪威有限公司代理商在国内销售产品,被上诉人所说的“上诉人的产品是‘伪进口’、‘买上诉人的产品就是在支付智商税"等诽谤行为直接针对上诉人,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上诉人作为被诽谤方,公司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都受到严重侵害,是本案当然的被侵权人。一审法院在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上诉人不是被侵权人,未判先审,相当于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变相剥夺上诉人的诉权。(二)根据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规定,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39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福建特莱顿电渗透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谢翔之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学什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辖终1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特莱顿电渗透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某某福州仓山万达广场某某某某楼某某07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爱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翔之。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特莱顿电渗透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翔之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特莱顿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作为原告,是本案当然的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特莱顿挪威有限公司代理商在国内销售产品,被上诉人所说的“上诉人的产品是‘伪进口’、‘买上诉人的产品就是在支付智商税"等诽谤行为直接针对上诉人,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上诉人作为被诽谤方,公司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都受到严重侵害,是本案当然的被侵权人。一审法院在未进行实体审
理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上诉人不是被侵权人,未判先审,相当于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变相剥夺上诉人的诉权。(二)根据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规定,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39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原审原告特莱顿公司主张谢翔之侵害其名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其住所地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特莱顿公司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属于管辖权纠纷审查的范围。综上,特莱顿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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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395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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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陈永美
审判员 吴新鸿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军训作文800字书记员 薛溶溶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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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
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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