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民爆器材运输爆破有限公司、李志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嵩县民爆器材运输爆破有限公司、李志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39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汶川地震思想汇报郑琨左鹏黄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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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嵩县民爆器材运输爆破有限公司;李志钦;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史治军;王向好;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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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李志钦史治军王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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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实施>初一下册地理复习提纲【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嵩县民爆器材运输爆破有限公司 
【被告】李志钦;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史治军;王向好;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志钦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与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李志钦基于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并不能减轻上诉人的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管辖共同诉讼特别授权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好看英文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嵩县民爆公司是具备承包资质的承包方,应对承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责任,本案中嵩县民爆公司在没有清理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实施爆破作业,导致被上诉人李志钦被飞石击中受伤,嵩县民爆公司对李志钦的受伤存在过错,原判判处嵩县民爆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嵩县民爆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嵩县民爆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的数额超出了被上诉人李志钦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经查,原判赔偿数额不超出李志钦的诉求赔偿总额,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李志钦在众安在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险,鉴于诉讼经济的原则,原判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嵩县民爆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在判决众安保险赔付李志钦2万元医疗费、3.3万元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没有将该5.3万元在总赔偿数额中扣除,又让上诉人重复赔偿,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本院认为,李志钦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与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李志钦基于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并不能减轻上诉人的侵权责任。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嵩县民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上诉人嵩县民爆器材运输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20:14:23 
嵩县民爆器材运输爆破有限公司、李志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民终3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民爆器材运输爆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9679374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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