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盼盼、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盼盼、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华冈艺校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1 
【案件字号】(2021)豫02民辖终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莎莎张洁苏芳 
【审理法官】李莎莎张洁苏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盼盼;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张盼盼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盼盼 
【当事人-公司】辩护权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盼盼 
【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2、本案案由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侵权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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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2、本案案由如何确定。    1、关于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系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管辖协议条款,上诉人亦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2、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而不作任何限制。确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主要根据张盼盼主张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案中,张盼盼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欺诈
5字游戏名并违法违规操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严重侵权行为偿还本金加利息,并在追加被告申请书及上诉状中主张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应认定张盼盼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现有全部证据材料,本案案由确定为侵权纠纷。至于张盼盼主张二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否成立,须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法院阶段不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现已更名为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1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19:49:20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盼盼上诉称,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欺诈并违法违规操作导致上诉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二被上诉人存在资产混同,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也有权选择以侵权案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合同上缺少上诉人的签名,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及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主张的所谓协议条款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上诉人是以侵权纠纷请求判令赔偿投资损失,涉案《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的主体、人数与本案诉讼主体并不相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管辖约定不能约束合同外当事人,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上诉人系基于侵权请求权而非合同请求权提起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应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张盼盼、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辖终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盼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59号楼-1至3层101一层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9606614R。
     法定代表人:任一帆,任董事兼经理。失业救济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5号楼11层1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671944XX。
     法定代表人:任一帆,任董事兼经理。
有身莫犯飞龙鳞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盼盼因与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现已更名为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1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盼盼上诉称,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欺诈并违法违规操作导致上诉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二被上诉人存在资产混同,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也有权选择以侵权案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合同上缺少上诉人的签名,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及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主张的所谓协议条款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上诉人是以侵权纠纷请求判令赔偿投资损失,涉案《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的主体、人数与本案诉讼主体并不相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管辖约定不能约束合同外当事人,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上诉人系基于侵权请求权而非合同请求权提起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应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2、本案案由如何确定。
     1、关于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系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管辖协议条款,上诉人亦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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