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伦、胡业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何兆伦、胡业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辖终1919号 
【审理程序】什么是借壳上市二审 
【审理法官】什么牌子的指纹锁最好梁建扬麦闻文何希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兆伦;胡业明 
【当事人】何兆伦胡业明 
【当事人-个人】何兆伦胡业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兆伦 
【被告】胡业明 
【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来看,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返还拖欠的借款及利息,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诉讼请求  经营管理理念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来看,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返还拖欠的借款及利息,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据》约定:“如因本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而胡业明向法院起诉的,则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属于当事人之间就案件的管辖达成的一致意见,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的法院,符合前述法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且不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按照该约定,本案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本案中的债权人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何兆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怎的拼音【更新时间】2022-08-21 07:34:37 
【二审上诉人诉称】何兆伦上诉称,本案应为委托合同关系,故何兆伦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何兆伦、胡业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1919号
好听的游戏id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兆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业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兆伦因与被上诉人胡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
图书馆停电30秒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85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何兆伦上诉称,本案应为委托合同关系,故何兆伦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来看,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返还拖欠的借款及利息,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据》约定:“如因本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而胡业明向法院起诉的,则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属于当事人之间就案件的管辖达成的一致意见,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的法院,符合前述法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且不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按照该约定,本案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本案中的债权人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位于原审法院辖
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何兆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梁建扬
审 判 员 麦闻文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马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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