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0 
【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29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汹的拼音和组词王芳王子超高红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王振;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
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许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王振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许洪涛王振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王长峰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王红江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王长峰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王红江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任涛王长峰王红江 
【代理律所】护士节简短祝福语句经典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华为p10闪存【原告】许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被告】王振;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首先,关于许洪涛受伤的事实及原因。 
我的伙伴作文【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催熟香蕉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八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
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许洪涛受伤的事实及原因。许洪涛提交的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巨野河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证明丁富明报警(报案)的函》能够与其提交的入院证、入院记录、诊断报告、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中记载的许洪涛入院时间、入院及诊疗伤情(左髌骨骨折)相互印证,许洪涛主张其系在为案涉车辆覆盖篷布时不慎跌落摔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    其次,关于本案案由。本案系因许洪涛健康权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多个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即许洪涛与王振的雇佣关系,王振与昌盛公司的挂靠关系,昌盛公司与人财保济南分公司和人财保德州分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将雇主王振及保险人人财保济南分公司、人财保德州分公司均列为本案被告,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并审理并无不当。王振实际支配的鲁AU××××号车辆以昌盛公司名义在人财保济南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财保济南分公司向昌
92油价今日价表
盛公司出具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人财保济南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关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覆盖所驾驶机动车的篷布属于依法使用机动车的行为,许洪涛在覆盖篷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许洪涛为车上人员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许洪涛要求人财保济南分公司承担的是保险合同责任,不受许洪涛在事故发生中是否存在自身过错的限制,人财保济南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赔偿投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给车上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即人财保济南分公司应赔偿许洪涛全部损失共计93990.94元。另,关于王振垫付的3万元款项问题,因许洪涛及王振均认可该款项系借款,许洪涛应在获得人财保济南分公司赔偿款后自行向王振返还。    综上所述,许洪涛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洪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192.75元”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许洪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990.94元;    三、驳回上诉人许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均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3:46: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鲁AU××××号车辆所有人系王振,该车辆挂靠昌盛公司。鲁AU××××号车辆在人财保济南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损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投保有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昌盛公司,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
4月25日。昌盛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人财保德州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4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二、许洪涛系王振雇佣司机。2020年10月20日,许洪涛在鲁AU××××号车辆上覆盖篷布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住院7天。经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洪涛因伤需要护理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营养期限60日,误工时间180日,取内置固定物费用8000元。三、本次事故造成许洪涛的损失金额:1、医疗费:23863.2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营养费:1800元;4、误工费:许洪涛从事交通运输业,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算为44847.1元;5、护理费:11620.6元;6、鉴定费:2860元系为查明案件事实而支出的费用,予以支持;7、交通费:许洪涛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花费的交通费,根据许洪涛伤情、地点,酌情认定300元;8、取内置固定物费用:8000元。以上共计:93990.94元。四、事故发生后,王振已支付给许洪涛30000元。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