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建红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景建红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水落石出什么生肖>装修时间几点到几点不算扰民【审结日期】2021.10.15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0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燕军张玉贤刘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景建红;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景建红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景建红 
【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景建红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法院已查明景建红曾于2019年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
.燕山石化公司提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加盖公章;2.由法院安排景建红到专业卫。 
【权责关键词】撤销反证关联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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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高速免费吗?【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法院已查明景建红曾于2019年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燕山石化公司提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加盖公章;2.由法院安排景建红到专业卫生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钴60射线放射性白细胞减少的因
果关系鉴定;3.燕山石化公司承担鉴定费用;4.景建红在鉴定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按照工伤假处理,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5.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和误工费2000元由燕山石化公司分担”,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11民初20595号民事裁定,驳回景建红的起诉,景建红不服而上诉于本院,本院作出(2019)京02民终1195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鉴于本案与前案民事案件相比,诉讼当事人相同,涉及的标的、依据的主要事实相同,虽起诉案由不同,但本案所提诉讼请求实质上为否定(2019)京0111民初20595号及(2019)京02民终11953号民事案件裁判结果,故景建红所提本案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驳回景建红的起诉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景建红二审所交补充证据材料不足以反证上述事实,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33: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景建红自述其原为化工一厂职工,在电气车间高
压电工班工作期间曾多次参加高压聚乙烯装置的中修工作和挤压机更换碳刷及电机检修工作,因对周围环境不知情、未接受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及无任何防护措施,受到电离辐射即放射源钴60射线的损害,造成白细胞减少,故要求燕山石化公司负责其到专业的放射性疾病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等级鉴定,由燕山石化公司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并将其在鉴定过程中所需的时间按工伤假处理,由燕山石化公司与其单位协商,保证工资奖金待遇不变。    一审法院另查:2019年6月18日,景建红曾以劳动争议为由将燕山石化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燕山石化公司提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加盖公章;2.由法院安排景建红到专业卫生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钴60射线放射性白细胞减少的因果关系鉴定;3.燕山石化公司承担鉴定费用;4.景建红在鉴定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按照工伤假处理,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5.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和误工费2000元由燕山石化公司分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景建红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要求在鉴定过程中所需时间按工伤假处理、保持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应不予处理,其他诉讼请求亦为职业病鉴定衍生出的诉求,遂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京0111民初2059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景建红的起诉,后景建红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京02民终1195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需符合起诉的条件,争议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景建红要求进行职业病等级鉴定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要求燕山石化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属于由职业病等级鉴定衍生出来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景建红要求在鉴定过程中所需的时间按工伤假处理,保证工资奖金待遇不变,需先行经过工伤认定程序,且其上述请求亦不明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景建红曾以燕山石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其诉讼实质系要求燕山石化公司配合其进行职业病鉴定,诉讼请求均已涉及鉴定费用等;本案虽与(2019)京0111民初20595号案件的案由不同,但当事人一致、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诉讼标的与该案相同,诉讼请求亦涵盖在该案诉讼中,仅表述不同,故景建红对本案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8月10日裁定:驳回景建红的起诉。    二审中,景建红提交以下21组补充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所提上诉主张:1.燕山石化公司化工一厂信息、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工商信息;2.景建红社保记录证明、景建红在燕化公司工作时(化工一厂)的工作证、景建红在燕化公司工作时(运保中心电气二部)的工作证;3.景建红自2001年至今在燕化职防所的体检报告;4.北京市房山区中医院诊断证明、北京市房山区中医院2014年住院诊断证明、北京市房山区中医院2017年住院诊断证明;5.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局不予受理通知书[京房劳人仲不字(2019)第218号];6.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0595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1953号民事裁定书;7.首都医科大学友谊医院门诊病历;8.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景建红工作情况说明、2019年3月20日的会议纪要、2019年4月3日的会议纪要;9.北医三院就诊病历;10.景建红2008年的职业危害告知单、景建红的燕化公司化工一厂油品车间通行证;11.景建红在高压电工班、低压电工班的部分工资条;12.申请一调取景建红自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病体检报告;13.申请二调取高压聚乙烯装置钴60放射源199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14.申请三调取高压聚乙烯装置钴60放射源1993年的《卫生行政许可》;15.申请四调取高压聚乙烯装置钴60放射源自1993年至2
000年2月的检测报告;1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登记表;17.燕山石化公司提供的《景建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答辩状》;18.景建红申请、燕山石化公司提供的《景建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关于原告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说明》;19.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行初19号行政裁定书;2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行终707号行政裁定书;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申1205号行政裁定书。燕山石化公司不认可景建红所交上述材料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二审上诉人诉称】景建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燕山石化公司在一审答辩书及《关于原告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说明》中未加盖该公司公章,该公司丢失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职工职业健康劳动保护极度不负责,景建红2019年及2021年两次诉讼的案由并不一样、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诉求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燕山石化公司属于适格主体、景建红本案所提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审理。 
景建红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30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建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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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建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燕山石化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7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景建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燕山石化公司在一审答辩书及《关于原告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说明》中未加盖该公司公章,该公司丢失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职工职业健康劳动保护极度不负责,景建红2019年及2021年两次诉讼的案由并不一样、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诉求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燕山石化公司属于适格主体、景建红本案所提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审理。
     燕山石化公司同意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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