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301号
【审理程序】多少次挥汗如雨二审
【审理法官】梁春弟张芳李文练
【审理法官】梁春弟张芳李文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柳;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万达城分公司;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当事人】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柳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万达城分公司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1福建高考作文
【当事人-个人】杨万柳
【当事人-公司】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万达城分公司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万达城分公司;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
【被告】达州旅游景点大全杨万柳
【本院观点】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案由是否正确;2.
上诉人的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3.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环境污染第三人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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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9""002009001""002009001014"]"Gid":"1970325141934234""Category":["002""00209""0020901""002090112"]"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12.07""CaseFlag":"(2020)桂03民终301号""Title":"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22""2206""220600"]"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2""002004""002004001""002004001018""002004001018003"]"Gid":"1970324931748953""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17""00204011703"]"IsHaveEng":"0""CaseFlag":"(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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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案由是否正确;2.上诉人的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3.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民事案由,只有在人民法院查明的基础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不一致时,才需要人民法院予以释明由原告进行选择。一审法院根据杨万柳的诉讼请求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将本案确定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正确,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定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观点不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虽然不是污染物的直接排放者,但被上诉人作为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被上诉人杨万柳,并在屋顶安装了涉案油烟设备,系涉案油烟设备的安装者和所有者,涉案油烟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如何安装直接决定了被上诉人是否会遭受环境污染,因此,上诉人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争议焦点三。二审期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同意就涉案油烟设备产生的噪音等级、振动和油烟浓度进行检测鉴定,以证明涉案油烟设备产生的噪音、振动和油烟浓度是否符合国家
微博评论不了>乘风破浪的淘汰名单标准。由于本案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以申请鉴定的费用应由上诉人预交,经本院向上诉人释明后,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费,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因此,虽然上诉人在一审结束后对涉案油烟设备进行了一定的整改,但是整改后是否符合环境标准仍无法确定。上诉人认为污染事实已经不存在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责令上诉人整改并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3:34:07
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2263492XP。
法定代表人:邹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迪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万柳。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万达城分公司(原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万达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99908018P。傣族的传统节日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季红民,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
原审第三人: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
法定代表人:封金根,局长。
上诉人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万柳、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万达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象美物业公司)、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环保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融创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迪娜,被上诉人杨万柳,原审第三人万象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高新区环保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本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依法扣除审限三个月,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申请司法鉴定,依法扣除审限五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创投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
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上诉人不存在环境污染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更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因案涉噪音、震动及油烟并非上诉人造成,上诉人仅仅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造,且油烟设备使用人也不是上诉人,上诉人不是污染排放者和制造者,因此,上诉人依法不属于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而且上诉人也不存在环境污染侵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权无事实依据。案涉商品房在一审判决时并没有完成装修,仅仅是刚开始进行根本不具备居住在其中的条件,另外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居住在案涉商品房内,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安装的油烟设备的噪音、震动问题而无法入睡,侵害了被上诉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精神损失,无事实依据。2.案件案由应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擅自变更案由,未依法释明,事实和程序上存在错误,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结合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将案由确定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开庭审理时,一审法院也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且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换言之,被上诉人对本案是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名义进行起诉的,且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变更案由,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对案件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告
知当事人案件的案由发生了变化,也没有进行释明,更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重新举证质证、给予上诉人答辩期或征询上诉人是否需要答辩期,而是在一审判决时直接以结案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变更立案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剥夺了上诉人合法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一审判决忽略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上诉人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上诉人不侵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也不免除受害方即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排放了污染物即制造了噪音、震动,未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了损害,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损害之间关联性。在被上诉人基本举证义务都没有履行且未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上诉人,与相关规定不符。一审法院庭后单方同被上诉人了解油烟设备整改情况,并未联系和告知上诉人,期间制作的谈话笔录也未经上诉人质证,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且一审法院也没有现场查勘整改情况,仅仅依据未经上诉人质证的被上诉人单方不实陈述做出判决,显失公平,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请。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执行性,应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由不当直接导致法律
适用错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应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理和判决,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应驳回。三、上诉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上诉人建设安装的图纸已经经过审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且该房屋已经竣工验收,被上诉人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证明,该房屋主体配套及建设合法合规。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后果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其诉讼请求不应该成立,最后,设备的开启时间错开被上诉人睡眠时间,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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