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粤09民辖终1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文坚吕强李杰 
【审理法官】吕文坚吕强李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东友;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 
【当事人】陈东友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 
【当事人-个人】陈东友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 
【代理律师/律所】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国标 
【代理律所】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东友 
【被告】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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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定代理人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时间是让人猝不及防的东西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高州市,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原告虽然曾经向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已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先前在恩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现被上诉人重新选择向有管辖权的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本次诉讼被上诉人仅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同时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所谓最先立案的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抗日片【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1:08:5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东友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错误,本案依法应由最先立案的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案件经过了恩平市人民法院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案件的所有证件原件目前全部保存在恩平市人民法院,从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该案也应由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民辖终1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金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1。
番茄炒蛋怎么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
     邹链沁、邹佳怡的法定代理人:冯金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伯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可英。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东友因与被上诉人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东友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错误,本案依法应由最先立案的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案件经过了恩平市人民法院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案件的所有证件原件目前全部保存在恩平市人民法院,从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该案也应由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提交答辩意见称:一、陈东友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高州市,高州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无需移送其他任何法院。二、被上诉人之前在恩平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已经按照撤诉处理,在该院的案件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被上诉人有权重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高州市,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原告虽然曾经向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
法院已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先前在恩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现被上诉人重新选择向有管辖权的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本次诉讼被上诉人仅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同时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所谓最先立案的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吕文坚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谭宇胜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迈克尔杰克逊和布兰妮
黄山四绝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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