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一、定义与解释
在本保险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因房屋抵押贷款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2. "被保险人"是指在房屋抵押贷款中,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
4.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5. "保险期间"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保险范围
1.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
(2)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
(3)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 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 投保人应当是被保险人在房屋抵押贷款中的担保人或者借款人本人。
2. 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4.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义务,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故意拖欠或者违约。
四、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
1. 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被保险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结束。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一直存在。
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终止。
4.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赔偿处理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1. 当被保险人因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将进行核实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赔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等。具体赔偿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约定。
4.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保险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要求。
六、除外责任
1.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
(1)战争、核辐射、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
(2)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的事项。
2.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费用:
(1)、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3)间接损失或者未来收益的损失;
(4)被保险人因自身过错、疏忽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费用。
3.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不包括因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4. 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前确认是否需要购买其他附加保险。
七、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1.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八、保险费用与续期
1.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2. 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保。续保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到期前协商确定。
3. 如果投保人未能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前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自到期之日起终止。
4. 如果投保人要求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九、附则
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保险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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