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八条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7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
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单笔贷款的成数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逐笔确定。
第九条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附件中60家个金条线重点行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可放宽至40年)。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符合我行规定的中高端客户可延至70周岁。
如果申请老式花园洋房、老式公寓、老式四合院以及对位于大中城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二手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超过上述年限要求的,可向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提出业务开办申请,待总行批准后叙做。
第十条贷款利率: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关于个人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要求执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可在总行规定的定价范围内进
行浮动。在符合个人贷款、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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