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2000.09.28
∙【文 号】建总发[2000]99号
∙【施行日期】2000.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8日 建总发[2000]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住房。
第四条 发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第七条 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五、有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20%(含20%)的自筹资金;
六、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
三、与售房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拟购住房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购住房评估报告书;
六、房产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声明;
七、购买已购上市公房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允许上市证明及收益分配比例等材料;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行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后,对是否同意贷款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三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
、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情况办理合同公证。与此同时,借款人须将购房自筹资金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在售房人根据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将住房所有权转移到购房人(即借款人)名下,且借款人已取得新的住房权属证明后,贷款行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和借款人事先存入的购房资金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公证与保险
第十六条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期间,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在抵(质)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时,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新的、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
贷款担保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可视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八条 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贷款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也可以委托贷款行办理,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行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原件由贷款行保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或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借款人委托贷款行在其于建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事先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并与贷款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按月还款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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