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
在投保时年龄满18 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您(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您的房屋
本保险合同所称“您的房屋”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是您合法拥有的、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房屋,并包含房屋内不可移
动的装修及室内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室内外财物及附属建筑物。
您的房屋若存在以下情况将不受本保险合同保障:
(一)不属于钢结构4,或钢、钢筋混凝土结构5,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混合结构7、砖木结构8、竹结构、纯木结构、砖拱结
构、窑洞等);
(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
(三)投保时已经处于危险状态、或已经出现整体或局部倒塌、出现整体倾斜或不均匀沉降程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产生了影
响承重结构部位及悬挑构件安全的裂缝、破损或断裂、出现主体结构及其构件变形程度(挠度)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
(四)用于生产、商业经营用途;
(五)座落于蓄洪区、行洪区、泄洪区、低洼地区内,或座落于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地区。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事故直接造成您的房屋的毁损,我们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公布的震级M5 级且烈度达到Ⅵ度以上的地震)及其次生自然灾害(指地震引起的堰塞湖、埋没、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海啸、火山爆发。);
(二)火灾、爆炸;
(三)暴雨、洪水、8 级以上大风、台风、龙卷风、雷击;
(四)雪灾、雹灾、冰凌;
(五)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您为防止或者减少您的房屋的毁损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们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即使是否因地震引发);
(三)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投保人、您或您的配偶、子女、其他直系亲属、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五)您的房屋原有建筑质量缺陷、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含抗震设防标准);
(六)内涝、房屋屋顶或外墙渗漏。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您的房屋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您的房屋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出现的毁损;
(三)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保险金额、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金额
对于保险期间内的所有保险事故,我们对您的房屋的毁损的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于“第五条施救费用”约定的费用,我们对您的赔偿累计也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并在上一款约定的房屋毁损赔偿之外另行计算。
第九条免赔额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您的房屋的毁损若低于或等于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免赔额时,我们不负责赔偿;若高于免赔额时,我们仅对超出部
分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第十条我们对本保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日期为准),至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截止日二十四时期满。
保险费
第十一条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我们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我们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我们向您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保
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我们应当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我们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我们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您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您、您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我们收到您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
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我们应在您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您;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您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
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三日内向您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我们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您(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我们就保险标的或者您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不承担赔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偿责任。
第二十条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
责任事故的发生。
我们可以对您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您的房屋的用途改变或危险程度增加,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我
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您未履行通知义务,因您的房屋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应该: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二)在48小时内通知我们,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们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您申请赔偿时,应填妥我们印制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事故证明书;
(三)损失清单、毁损财物相关证明及费用单据;
(四)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您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您的房屋的毁损应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索赔,并积极采取措施
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我们自向您赔偿之日起,取得在保险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我们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您应当积极协
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您(被保险人)如何获得保险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您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我们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我们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我们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您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您,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保险赔偿金的确定
(一)在符合“第八条保险金额”的有关约定前提下,对于“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的您的房屋的毁损,保险赔偿金按如下方式确定:
1、若您的房屋可以修复或重建,保险赔偿金的确定以修复或重建费用为依据,但修复或重建费用以将您的房屋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为准;
对于修复或重建过程中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对于修复或重建过程中被替换掉的受损部分若有残余价值,则应由双方协商其残余价值及归属,若归您所有,则在计算损失时作相应扣
除;若归我们所有,则在计算损失时不作扣除。
2、若您的房屋完全无法修复或重建,保险赔偿金的确定以保险事故发生前一天当地市场评估价值为依据。
对于房屋是否可以修复或重建,若您的意见与我们的意见不一致,可聘请双方均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
(二)在符合“第八条保险金额”的有关约定前提下,对于“第五条施救费用”约定的费用,保险赔偿金的确定以您实际支出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负责垫付。若您未如实告知导致我们多支付赔偿金的,我们有权向您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我
们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您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您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
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我们自向您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您对
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您应当向我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您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们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您赔偿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您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您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您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您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5%,我们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应收的部分后,退
还您。
第三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
止,我们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我们赔偿后三十日内,我们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您,并将保险
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您。
释义
『我们』: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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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仅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的、与我们签订本保险合同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仅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的、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自然人。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
『室内外财物』:指放置在房屋内部或外部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家具、衣物、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
票、古币、古玩、古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书籍、文件、电脑资料、动物、植物、烟酒食品、文体娱乐用品、交通工具、其他生活用具等
动产。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室(棚)、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园艺等。
『钢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
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
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达到16 毫米以上,或连续12 小时降雨量达30 毫米以上,或连续24 小时降雨量达50 毫米以上降雨。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湖水上岸及倒灌等破坏性自然灾害,但不包含规律性涨潮。
『8 级以上大风』:指风力等级达到8 级及以上、风速在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龙卷风』:指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 米/秒以上的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为准。
『雪灾』:指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的降雪,雪压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准。
『雹灾:指冰雹降落造成的具有破坏性的灾害,是否构成雹灾须经当地气象部门的认定。
『冰凌:是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河溢出河道,蔓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泥石流』:指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崖崩』: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榻。
『突发性滑坡』:指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保险事故』:指属于保险责任,且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
『原有建筑质量缺陷』:指房屋建筑质量不符合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而存在的内部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内涝』:指因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致使地势低洼地区产生积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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