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五章撤销婚姻
第六章离婚登记
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八章婚姻登记档案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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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一)全省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公共服务得到落实。
(三)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一婚姻登记员服装。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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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市级民政部门办理一方户口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
(四)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五)办理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中的国家3A级(含)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标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和海岛县,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中心镇设立婚姻登记处,实行分区域登记,由县(市)
— 3 —身份证号码查询婚姻
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及时对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分别为: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
0mm×450mm。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市、县(市、区)民政局名称,如:××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并有独立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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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婚姻登记处设在行政服务大厅的应当采取隔断措施,保证婚姻登记处相对独立,不得与其他部门混合办公,并设有独立的候登大厅,保证足够的结婚登记窗口(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应设有独立的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以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一)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告栏)、宣传资料架(台)、意见箱,配置饮水机、水杯、花镜、签字笔等服务设施;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声明书的规范样本。
(二)结婚登记区(室)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登记窗口间采取全隔离或半隔离措施,保持独立或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隐私。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房间。
(三)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隔离屏障。
(四)档案室应当配备档案柜,档案柜数量能够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要,并配备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五)颁证厅应当悬挂国徽,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设置亲友观礼席;可以配备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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