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工作,规范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符合《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引进条件,具有一定学历、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非深圳户籍人员申请引进入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定义及分类】本细则所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是指我市引进人才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赋予相应分值,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安排的额度范围内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审批办理人才引进及入户手续。
第四条【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原则】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坚持科学公平、分类施策、总量控制、竞争择优的原则。
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区分“学历专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两类。针对人才不同特点,分别设定积分标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分别确定各类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安排。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保
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的指标及分值
第六条【积分指标】积分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三项。基础指标主要体现申请人的个人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分指标主要体现申请人的贡献度,减分指标与诚信守法挂钩。
第七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能力水平、年龄、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等三项子指标,按每项子指标累计积分。
(一)能力水平
能力水平共分为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技能等三个积分要素,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一个要素进行积分,三个要素不得重复或累积计分。选择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要素进行积分的,统一纳入“学历专技型人才”进行排队;选择技能要素进行积分的,纳入“技能型人才”进行排队。
1.学历积分
个人积分入户查询(1)申请人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按下列标准积分:
①同时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在国
(境)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积125分;
②仅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之一的,积120分;
③同时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的,积115分;
④仅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之一的,积105分;
⑤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的,积100分;
⑥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未取得学位)的,积90分;
⑦具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积75分;
⑧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积70分;
⑨具有非全日制大专学历的,积60分。
(2)申请人按全日制学历申报积分所对应的毕业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
①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②毕业于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高校(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的;
③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深圳市属高校的。
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指通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的相应层次的全日制学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取得被国家认可学历的,按国内非全日制相应学历层次积分。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视为大专学历层次)的,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积分。
2.专业技术职称积分
(1)具有正高级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35分;
(2)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25分;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积100分;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时具有非全日制大专或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积80分。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包括原执业资格;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标注高级,未注明正高级、副高级或相应等级的,按照副高级职称积分。
3.技能积分
申请人获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从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毕业的,可获得积分。具体标准如下:
(1)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125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积100分:①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深圳市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③深圳市所属技师(高级技工)院校技师、预备技师班毕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积70分:①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深圳市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大专毕业的;③深圳市所属技师(高级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
申请人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列工种已纳入《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年龄
申请人年龄大于或等于50周岁的,不予引进;大于或等于45周岁且小于50周岁的,积0分;年龄小于45周岁的,每减少1岁增加0.5分。
申请人以本期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截止申报时为准计算积分,年龄最高积分上限为10分。
(三)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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