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提交的证明资料 |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惠州办理); 3、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 4、提供载至申请日在惠累计连续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清单; 5、迁入地乡镇(街道办)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 ||||||
内容 | 序号 | 积分项目 | 具体标准 | 分值 | 最高分 | 证明材料 | 备注 |
基础分 | 1 | 文化程度 | 初中 | 20 | 20 |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以验证,由申请人提供在线验证码,可现场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认证证明。申请人不能提供在线验证码的,需提供学历认证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可通过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证,无法验证的,由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关证明。 3、文化程度与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两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4、高技能人才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计分。 |
高中(中专、中职) | 40 | 40 | |||||
大专 | 60 | 60 |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 ||||
本科及以上 | 80 | 80 | |||||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20 | 20 | 1、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任意辅助材料[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考试登记(发证)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40 | 40 |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70 | 70 | |||||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 90 | 90 | |||||
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高级职称 | 110 | 110 | |||||
高技能人才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2、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稳定就业、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3、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省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 ||||||
2 | 参保情况 | 社会保险 | 每险种1.5分/年 | 7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清单。 | 1.累计每险种每满1年积1.5分,补缴费期间不积分。 2.计分年限为申请日前累计连续缴费年限。 | |
3 | 房产情况 | 本人或配偶在惠州拥有合法房产 | 50 | 50 |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按揭购房凭证。 | 成套商品住宅房面积75平方米以上(含75平方米)。 | |
4 | 办理居住证年限 | 申请日前在惠累计连续居住时间 | 5分/年 | 30 | 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不满一年不计分 | |
附加分 | 5 | 年龄 | 18周岁以上到35周岁以下 | 5 | 5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计算到受理申请日期 |
6 | 婚姻状况 | 未婚 | 5 | 5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证明材料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 | |
7 | 专利创新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 50分/项 | 100 | 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近5年获得 | |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 30分/项 | ||||||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 10分/项 | ||||||
8 | 表彰奖励 | 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10分/次 | 30 | 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在惠州市辖区范围内获得。 2、所获奖项必须为党委政府设立的奖项。 | |
获得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次 | 60 | |||||
9 | 社会贡献 | 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活动每满50个小时、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服务 | 2分/次 | 10 | 志愿者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 | 1、 近5年之内在惠州市从事社会服务。 2、 个人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
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 | 2 | 10 | 接受捐赠机构所出具的捐赠证明 | ||||
无偿献血每满200CC | 2分/次 | 10 | 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0 | 投资纳税 | 在惠投资金额 | 5分/10万元 | 50 | 1、工商印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机构档案登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不满10万元不计分; 2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 | |
在惠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 1分/1000元 | 20 |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 不满1000元不计分 | |||
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 | 1分/万元 | 20 | 1、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机构档案登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用提供) | 1、 不满个人积分入户查询1万元不计分; 2、 不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 |||
11 | 本市户籍人员 | 50 | 50 | 提供惠州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簿、身份证 | 市内迁移 | ||
惠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惠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及《惠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经商等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已办理由惠州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记录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本市户籍人员跨县(区)就业、经商并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在居住地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积分制入户,本市其余各县(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积分得分达到当年规定分值要求,经审核批准获得入户资格。积分制入户
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采用年度规定分值加年度计划指标控制的管理,并采用积分排位公示制度。年度计划指标原则上不追加、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年度规定分值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积分入户人数、结构等情况结合当年人口发展计划联合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2月向社会公布。附加分积分得分不得超过规定分值的40%。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除农民工、高技能人才两类外,其余类型积分制入户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受理、审核、计分工作,以及积分制入户审批、入户手续;负责流动人口居住年限相关资料审核;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高技能人才两类积分制入户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受理、审核、计分工作,以及其余类型积分制入户申请人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工教育学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
组织部门负责“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审核。
综治部门负责“惠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审核。团委部门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的学历证明材料审核。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审核。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在军队立功授奖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的卫生行业执业资格证书、献血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
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迁出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出具迁入地的婚育证明。
体育部门负责申请人的体育技能情况审核。
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优秀外来工扎根工程”相关证明材料审核。
房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审核。
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投资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本市积分制入户申请工作由政府指定部门受理。农民工和高技能人才两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其余类型由公安部门受理;具备条件后,统一转入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各级受理部门应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常年接受申请报名(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向自有居所所在地受理部门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受理部门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到受理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入户时,须提交申请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迁入地乡镇(街道办)
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二年以上在惠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同时按本人的实际情况,提交如下可积分项目的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够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在线验证网在线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但需提供在线验证码)。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清单。
(四)参加义务献血。提供惠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参加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县(区)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出具的在本辖区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六)慈善捐赠。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表彰奖励。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技能竞赛方面。提供参加国家、省及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连续居住时限。提供惠州公安机关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居所情况。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个人投资、纳税。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体育人才。提供市、县(区)体育部门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积分计分标准(见附表)。
第三章 资料审核及入户办理
第九条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审核、计分、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
如需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分类审核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证明材料移交回受理部门。农民工和高技能人才两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计分工作并移交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随迁,按申请人自有居所地址登记户口。不能单独立户的,按《惠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将户口退回原户籍地。
第十二条 积分制入户管理部门要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受理部门要及时
对社会公布受理窗口地址、电话及。
第十三条 积分制入户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众和舆论监督。坚决依法查处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徇私舞弊、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试行二年。我市现行积分制入户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积分计分标准和证明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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