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债务分割的案例分析
离婚夫妻债务分割的案例分析
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五条当事⼈的离婚协议或者⼈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双⽅主张权利。其具体的案例请看下⽂。
【案例】
丈夫甲某和妻⼦⼄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分割,其中数额较⼤的⼀笔银⾏贷款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偿还银⾏贷款义务,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及利息。⼄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银⾏贷款由甲偿还,⾃⼰没有还款义务。本案中⼄是否有偿还该银⾏贷款义务呢?
【争议】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银⾏?
第⼀种意见认为:夫妻双⽅已经离婚,对于法院调解,且经过双⽅同意的债务分配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应予以保护。故原告不应将妻⼦⼄某列为被告。
第⼆种意见认为:甲⼄双⽅的离婚不影响对银⾏的贷款偿还,但是,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故妻⼦⼄某也有偿还银⾏贷款的义务。
【评析】
笔者认同第⼆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五条当事⼈的离婚协议或者⼈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双⽅主张权利。⼀⽅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民法院的法律⽂书向另⼀⽅主张追偿的,⼈民法院应当⽀持。
《婚姻法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钻空⼦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利益难以实现。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夫妻⼆⼈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银⾏作为⾦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从知晓。所以,在该起离婚纠纷中,我们可以得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婚姻法 财产分割
向银⾏的借贷债务,是甲和⼄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所有。因此,银⾏向⼄所主张的债权,对于⼄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2018年1⽉18⽇起施⾏)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当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条夫妻双⽅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以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2018年1⽉18⽇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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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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