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论文4.16
农村离婚案件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
内容提要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结合目前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情况,剖析了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主要的问题、成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农村离婚 财产 分割
前言
本人系农村家庭出生,从小生活在农村,耳染目睹了许多农村夫妻离婚问题,对农村离婚案件有较多感受,尤其是农村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农村离婚案件自身存在诸多的特点,有一些和城市离婚案件相比明显的难题存在,是否能够认识到这些特点、难点,以及如何采取行
之有效的方法解决,直接关系到农村离婚案件能否取得满意的结果,甚至是当地的社会和谐问题。现将本人一些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看法以及有关重点问题解决的办法提出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要想处理好农村离婚案件首先必须要了解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的解决有关问题。由于农村相比较城市而言存在经济发展落后、乡里关系复杂、风俗习惯众多原因形成了农村离婚案件自身独特的特点:
    (一)农村离婚案件社会影响性较大
    和城镇离婚案件相对而言,农村的结婚离婚都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亲朋好友、周围村民中比较受关注。在有些人看来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单单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所以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无法协调好各方面的矛盾,就容易产生对抗激化,引发治安事件,甚至引起刑事案件。
    (二)征地补偿款对离婚案件有较大影响
    随着这几年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近几年来一直征用农村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由此而引发的征地补偿款问题对农村的离婚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如:有的人为了增加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头数而仓促结婚,导致夫妻双方缺乏巩固的婚姻基础,为日后的感情破裂埋下了隐患,也导致了法院受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由于征地补偿款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在实际分配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问题,也造成了一部分家庭夫妻的经济矛盾。再次,由于征地补偿款成为农村家庭的重要收入和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这几年离婚案件中双方要求分割财产的重要目标。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
    相对城市而言,农村人口由于接受法律教育不够导致了法律观念相对较低,加上一些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和谣传使农村人口对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对离婚方面的规定把握存在较大的偏差,如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仪式举行时间为准;分居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以及对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划分的问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错误。
  (四)乡里、家族在离婚案件中有较大影响
    在办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虽然离婚案件只有原、被告双方两个当事人,但是来到法庭的却有双方父母以及双方的亲朋好友等一大人,和城市离婚案件不同的是,这些家族宗亲势力往往急于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结果,如果对这些人不能加以有效的约束和疏导不但庭审无法进行甚至会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
婚姻法 财产分割  (五)外出务工问题给农村家庭离婚问题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农村外出人员不断增加,在给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巨大帮助的同时也给农村的家庭离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表现在家庭其中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为家庭的不和谐埋下了巨大隐患甚至直接导致了家庭的破裂,另外由于外出务工所带来的经济问题也对家庭的稳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其次,由于外出务工的流动性给离婚案件的审理造成了较大的困难。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开庭时需要双方共同出庭查明有关问题,可是有些当事人由于长期外出务工难以联系,甚至有些人长期外出以致没有音讯。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轻易判决离婚,但这样做显然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有失公允,甚至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和承办法官产生误解。
    (六)家族势力干涉离婚自由的情况仍然存在
    虽然解放几十年来离婚自由的观念已较为深入人心,但相比城市而言,家庭包办离婚在一些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依然存在。 现在农村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仍然主要依靠媒人或者亲朋好友的介绍,而父母的意见往往起到了较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这样就造成了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以至于有的夫妻在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相差较大难以适应。这些封建陋习直接导致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加。
  (七)男尊女卑的观念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在农村家庭中较为盛行
  由于农村人口文化修养和法律素质相对较低,男尊女卑的封建陋习仍然在农村家庭中有较大市场,特别是由于改革开放以及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村的男性往往由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在家庭问题的有关决策上有较大的发言权。伴随而来产生的问题就是随着家庭暴力、男尊女卑观念的流行,导致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加。
  (八)因女方无生育能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加
近几年,在国家计划生育调控政策之下,农村家庭再也不会像以前一样生七八个小孩,基本上也只有一至二个小孩,因此,当双方结婚后,如若女方无生育能力,则很难在家庭中生存,会被村里人说嫌话,遭男方父母的嫌弃,继而导致离婚。
二、农村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庭审过程的控制较为困难
由于农村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比较引起亲朋好友的重视,在开庭过程中经常会看到当事人在法庭内开庭,而庭外却围满了一大堆亲朋好友,特别是有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遵守法庭纪律,严重者甚至打断法庭正常庭审或和法官对抗,在处理这些情况时如果法官无力掌控正常的庭审程序就会伤害到法律的尊严甚至无法进行正常的庭审,可是如果法官态度过于强硬同时又没有做好旁听众的心理疏导工作,则有可能造成对抗加剧,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二)审理需要和普法过程并重
  前文说过,由于农村的普法程度较低,特别是离婚案件方面还对法律规定存在着诸多误解。如现在比较盛行的“男、女双方只要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举行仪式的时间才是结婚的时间,何时办理结婚证并不重要”、“举行结婚仪式之后的购买的东西就是婚后财产”、“女方离婚之后户口自动迁出”等等,这些错误观念的以讹传讹使大家对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误解,而且给法官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使有些当事人认为法官违法办案,为了消除当事人的误解,法官还要进一步作普法工作,无形中增加了办案的工作量。
  (三)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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