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根据当今社会中逐步增多的夫妻离婚现象,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认识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并对财产分割中涉及的夫妻债务区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对不同的债务提出各自的处理原则,本文还通过分析现存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提出从健全债权申报制度,确立债权人参与制度,明确约定债务的范围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债权人利益 在当今日益发展的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的流动性变的更加频繁,固定的婚姻关系也将随之变动,离婚率也随之增加,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债权人作为债务中的重要当事人,但非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就不能参加到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中,这就可能在处理离婚财产时忽视了债权人的权利。实践中,有的夫妻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通过协议将债务分担给没有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还有的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假借离婚之名将债务有无财产能力的一方承担,这就可能是使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分析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结合实际活动,讨论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将夫妻结婚后所得的财产都视为夫妻共同所有。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财产,有积极的共同财产和消极的共同财产,积极的共同财产主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了这些明确规定的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我国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外,还包括共同债权。而消极的共同财产则是共同债务。这些共同财产都应发生在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除双方有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财产分割中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 夫妻婚前的个人债务或约定为夫妻个人的债务,应由个人财产对个人债务进行清偿,而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若双方有约定的,依双方的约定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 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如
果债权人事先并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主张权利。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1.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按份责任的原则。共同债务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作为夫妻的一方都应为自己曾经所获得过的利益承担一定的义务,债权人居于对夫妻关系存续的信赖,相信债务将由夫妻双方清偿,从保护社会交易稳定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即使在夫妻离婚时进行了分割,也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协议分担或判决分担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夫妻一方在全部清偿或大部分清偿了共同债务后,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应由另一方承担的债务,可以对另一方追偿。 2.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在夫妻财产分割时都已届清偿期,则夫妻共同债务应在夫妻财产分割时比个人债务优先清偿的原则。在法院查明或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时都届清偿期时,应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了夫妻共同债务后,才考虑财产分割后的所得的财产份额对个人债务的事先垫付。明确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也不得以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在个人财产不足支付个人债务时, 可以在共同债务清偿后以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应得份额垫付。 3.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优先清偿原则。我国《婚姻法》和《分割意见》明文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优先清偿,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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