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与城市之间人口的流动也更加频繁,农村居民中的离婚率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在这类离婚纠纷案件中,本文结合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中常有的财产分割难现象,分析了财产分割难的成因,并探讨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到现在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据统计,在离婚方式上,诉讼离婚要远远大于协议离婚的数量,这一方面是由于夫妻双方很难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面,通过诉讼手段可以全面地解决财产、子女抚养等涉及婚姻关系的各种的问题,且可以作为一方不履行约定时的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对于离婚案件最难处理的便是财产的分割问题,这需要法官确认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是个人财产。这些案件能否得到比较公正合理的裁决,关系到法律的严谨和严肃,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人民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任。因此必须加以认真研究探讨,出最佳的解决办法。
一、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问题及成因
现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长期离家在外,下落不明,若干年后,回家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的;或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打工,期间虽与家中有所联系,但往往三五年内并未返家,这部分人与家中留守一方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而另一方认为这些财产均系自己一人辛勤劳动所得,对方长期抛家不归,不尽家庭义务,是没有权利索要家庭财产的。如2007年,我院审理一起郑某诉王某离婚案件,郑某外出4年打工,家中全靠王某苦苦支撑,郑某外出期间,从未向家庭尽过丝毫义务。而王某在家抚育子女,辛勤劳作,盖起了砖房。郑某起诉时,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这些财产,同时称自己在外无任何财产。在现实的大多数农村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都没有约定。就郑某的离婚诉讼中,首先就确定了砖房因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郑某有权分割。但这样一来,对于独自在家抚养子女的王某就显失公平,它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这一社会首要价值。同时,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法院不承担对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离家在外的一方收入不详,很难出对方隐藏财产的证据。
二、解决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笔者认为,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在按共同财产处分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照顾承担绝大多数家庭义务的一方。另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在外取得的财产,如留守一方提出质疑,则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其在现实中一般会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如确实存在取证困难或取证不能,就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另一方证明自己有或没有多少财产,以保障离婚时财产数量的真实可靠、宜于查询以及执行的可行性,进而改变现行举证制度下的种种不便。如坚持在外多年并无财产,则应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由留守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即要求对方对于自己不尽家庭义务的行为在物质上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其标准可参照当地劳动力年收入标准来确定。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婚姻法 财产分割
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二)加强以调解为基础。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因素。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司法部门要不定期的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农村,以案讲法,有针对性地为弱势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上广泛掀起对道德和品质的严格要求,因为婚姻家庭案件中除了靠法律来规范外,
还要靠道德来约束,对需要给予一定法律伦理道德教育的当事人进行训诫、谴责等,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从而唤醒人们的良知,达到启迪人、感化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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