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后勤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为了全面、正确、及时地核算医院各项业务,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本院的帐务处理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本院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收支科目的明细遵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其余明细科目的设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会计凭证的格式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是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的书面文件。
㈠原始凭证。它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的载明经济业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1.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⑴原始凭证的名称;
⑵填制凭证的日期;
⑶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⑷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⑸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⑹填制凭证单位、人员的签章;
⑺凭证的编号;餐饮业会计科目
⑻凭证的附件。
2.原始凭证的种类
⑴外来原始凭证。它是在医院各项业务发生时,由医院经办人员从外单位或个人所取得的合法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各种购货发票、运输发票、住宿发票、餐饮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外单位自制或行业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不违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往来款收据等等。
⑵自制原始凭证。它是本单位的部门或个人,在执行和完成某项业务时,由相关部门和个人填制的书面证明。主要包括财产出入库凭证、收入凭证(统一由财政厅监制的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往来结算凭证(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因工作需要向财务部门预支现金时填制的“借条”、“差旅费报销单”、“领条”等。
㈡记帐凭证。它是由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的,并载明业务发生后应记入的有帐户名称、借贷方向和金额的书面证明,它是登记帐薄的基本依据。本院采用通用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⑴记帐凭证的名称;
⑵填制记帐凭证的单位名称;
⑶填制凭证的日期;
⑷凭证编号;
⑸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⑹会计科目(包括明细科目)的名称、方向和金额;
⑺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⑻制单、复核、记帐、财务主管等的签章。
2.填制记帐凭证注意事项
⑴摘要栏要求以简练的文字,高度概括说明所附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便于审核、检查和查询。
⑵记帐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不得重号、漏号。
⑶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而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⑷原始凭证在外单位保存的,应取得该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⑸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可采用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的文号。
⑹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必须在摘要栏内说明转帐、更正的内容、原因和更正凭单的编号,并由制单员签章和有关人员复核。
三.会计凭证的审核要求
㈠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财经纪律和医院内部根据具体情况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等的规定,是否遵守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
2.审核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和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无刮擦、挖补、涂改和伪造的情况,对错误的更正是否符合规定,有关人员是否签名盖章等。
4.对于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原始凭证,医院财会部门要及时地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补办手续或更正、重制。如发现有违反制度规定和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一方面要拒绝受理,另一方面应及时报告医院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㈡记帐凭证的审核要求
1.审核记帐凭证后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摘要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相等,记帐凭证上填写的附件张数与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一致,原始凭证是否经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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