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祥玉寻衅滋事案(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2147号)
方祥玉寻衅滋事案(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214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2147号 
【处罚日期】2021.06.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南浔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许魏洲 放【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方祥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1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0日凌晨,在南浔镇正一广场N酒吧内,行为人方祥玉酒后采用砸啤酒瓶(内有酒)的方式无故滋事,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综上所述,行为人方祥玉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方祥玉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时间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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