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纪念币普制币(以下简称普制币)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普制币,适用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普制币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制币,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具有特定主题,采用通用工艺生产的非贵金属材质的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第四条普制币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
第五条普制币采取逐步市场化方式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普制币发行招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承销团参加投标,中标承销团负责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
第二章发行招标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普制币发行计划,通过召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装帧人民币的企业(以下简称钱币经销商)等参加的普制币发行数量咨询会等方式,在充分考虑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普制币计划发行数量。普制币计划发行数量分为计划预约兑换数量和计划装帧销售数量。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发布普制币发行招标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主题、面额、计划发行数量(包括计划预约兑换数量和计划装帧销售数量)等。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牵头组建承销团。承销团由1家主承销商、不少于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成员和不少于1家钱币经销商成员组成。钱币经销商只参与普制币装帧销售,不得参与预约兑换。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钱币经销商1年内只能加入1个承销团,次年可调换。
第十条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心形纪念币预约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
(三)经营稳健、合规。
(四)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至少1个下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不含市辖区)内设有营业网点。
(五)具备普制币预约兑换系统(以下简称预约兑换系统),并与中国人民银行普制币预约核查系统(以下简称预约核查系统)对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承销团非主承销商成员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钱币经销商。
(二)经营稳健、合规。
(三)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自觉履行承销团各项管理制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制币预约前具备预约兑换系统,并与预约核查系统对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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