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5〕14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5.05.04 
【实施日期】1995.05.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5〕14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现将《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告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司)。
附件:一、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
二、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附件一: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力打击制贩假货币的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门破获、办理案、识别堵截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情况、线索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均指一次性查获金额的数量。
第四条 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参照查获的数量制定,其标准如下:
(一)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6万元;
(二)查获1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三)查获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4万元;
(四)查获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
(五)查获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
(六)查获1万元至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七)查获1万元以下,按查获金额的5%-10%奖励。
对破获或者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奖励标准的15%。
对查封印制窝点,查获成品和半成品假人民币的案件,可参照前款标准奖励。
第五条 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公、检、法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的奖励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心形纪念币预约(一)举报并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举报骈查获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为4万元;
(三)举报关查获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为3万元;
(四)举报关查获1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为1万元;
(五)举报并查获10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奖励。
第六条 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比照上述奖励标准,结合对工作人员的年终综合考评,通过搞活内部工资分配给予适当奖励。
查获、举报假外币的奖励应折合为人民币,比照人民币奖励标准办理。
第七条 收缴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实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384号)执行。
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检、法等部门收缴后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取得联系,报告情况并如数移交实物。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柜面工作人员发现后私自截留或重新投放出去的,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要严格依照《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20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惩处;情节较轻者,予以通报批评;已发放奖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还要按面额处以50%。
第九条 奖励应遵循一案一报一奖励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两起或多起案件查获的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所查获的数量分次上报。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较轻者,通报批评;已领取奖金者,要如数追回。
第十条 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举报人员的奖励,一律在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并将实物交存人民银行后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费用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法院在结案后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
(二)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主管反假货币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
(三)报经各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二条 奖励费用必须建立健全帐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对实物的管理要登记建帐,实行帐实分开、双人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奖励费用由人民银行各分行在“业务支出”科目“货币发行费”帐户中设立“反假奖励”专户列支,并在年终决算中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附件二:       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奖励单位:
奖励金额
被奖励单位(及人员):
 案 发 简 况 
  填报单位  意  见 
  发行部门  审核意见 
  会计部门  审核意见 
 主管行长 
审核:      填表:
注:1、此表按奖励办法有关条款填写;
2、案情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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