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5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87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珊珊时霈王磊
【审理法官】胡珊珊时霈王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刘慧
【当事人】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刘慧
【当事人-个人】刘慧
【当事人-公司】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占少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熊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明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占少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熊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明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占少华熊珍李明明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刘慧
【本院观点】星网公司以刘慧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系泄露了会议纪要第4条有关个别离职员工离职前不当行为的内容,严重违反保密义务及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询,星网公司认为刘慧违反了保密协议书第十一条第5项“甲方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要”以及第9项“其他仅该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包括部门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通讯名录、文件表格等内部文件均属于保密内容”中的相关规定。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星网公司以刘慧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系泄露了会议纪要第4条有关个别离职员工离职前不当行为的内容,严重违反保密义务及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从刘慧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内容看,其中提及其离职前同事被当成教材,但并未见明确提及离职前同事的姓名、具体行为,亦未提及会议纪要中列明的个别离职员工离职前的具体的不当行为;因此,本院不能就此认定刘慧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违反了保密协议书中有关保密事项的约定;况且,星网公司保密会议的会议内容本身并非涉密事项。其次,从刘慧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行为之性质上看,刘慧在参会之后擅自就会议内容作出个人推断,并在微博上公开发表,且引起了星网公司离职员工的不满,刘慧的该行为明显不当。第三,从刘慧发表言论的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看。星网公司上诉主张刘慧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但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公司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并未就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而另根据保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即便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处理方式也分为给予降薪、降职或开除三类。在星网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刘慧的案涉行为给其公司造成的影响达到巨大程度的情况下,结合刘慧案涉行为的主观恶意以及其行为的损害后果,尚不足以认定其行为达到星网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鉴于此,
一审法院认定星网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妥,星网公司所持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星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出京最新规定【更新时间】2022-08-20 23:26: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2日,刘慧入职星网公司,岗位为结构设计工程师。星网公司(甲方)与刘慧(乙方)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3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了期限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26条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营或参与其他经营的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乙方月工资总额六倍的违约金。如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第27条保密的内容中约
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一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甲方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等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要…(9)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包括部门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通讯名录、文件表格等内部文件均属于保密内容。第30条保密期限约定,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无论乙方是否在职,均承担保密义务;第31条关于违约责任:(1)在合同期限内,如乙方违约,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的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016年7月26日,刘慧在培训记录表上签字,其中培训内容中包括公司概况、企业文化、内控制度等内容。 2018年4月16日和2020年6月24日,星网公司(甲方)与刘慧(乙方)先后两次签订保密协议书。其中保密协议第2章第1条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按乙方自动离职处理,或者视情况给予降薪、降职甚至作出开除的处分,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总额六倍的违约金,甲方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2020年6月19日,星网公司通过方式通知8:40公司开会,
主题:保密工作部署会。 2020年6月19日下午19:44分,刘慧在其微博上发表以下内容:“今天上午就保密工作公司开会…已经离职的我师父被老板拿出来当教材,并大说特说,说的我都呆住了,师父和老板半斤八两呀…”史高潮在评论中回复:“我很好奇,他有什么脸说我。” 2020年6月30日,星网公司向刘慧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星网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与刘慧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1)工作态度不端正、所在部门意见很大;(2)2020年6月19日该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保密工作会议相关内容发布到微博上并公开质疑评论,造成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3)缺乏职业操守。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之规定,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予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综上,依法不予以任何赔偿。因其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0年7月1日,刘慧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开发区仲裁委)申诉,要求星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2020年8月10日,开发区仲裁委做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2569号裁决书,认为刘慧作为星网公司的结构设计工程师,掌握了公司的秘密,并与星网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具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微博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允许用户通过Web、Wap、Mail、App、IM、SMS以及用户可
以通过PC、手机等多种移动终端接入,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实现信息的即时分享、传播互动。刘慧在发布的微博中提到了星网公司就保密工作开会,却在大众媒体上提出保密会议中的内容,属于泄露保密内容的行为。刘慧在微博中与星网公司前工作人员史高潮的互动言语中,表现出对星网公司保密义务的懈怠、不严谨,并造成恶劣影响。综上,开发区仲裁委认定刘慧违反了保密协议及劳动纪律,星网公司与刘慧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刘慧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裁决驳回刘慧的申请请求。刘慧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慧与星网公司均认可刘慧离职前12个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10166.67元。 对于以上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刘慧与星网公司就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2020年6月19日星网公司召开的会议内容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刘慧于2020年6月19日在其个人微博发布的消息是否构成泄露秘密,违反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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