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
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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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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