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惠民与唐学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6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9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守鸣杨晓昱张楠
【审理法官】邹守鸣杨晓昱张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肖惠民;唐学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肖惠民唐学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肖惠民唐学民
【当事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宝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宝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宝高重阳杨晓晋
【代理律所】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科技公司名【原告】肖惠民
【被告】唐学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肖惠民预交),现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3 05:32:17
肖惠民与唐学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59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惠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学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某某百度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惠民与被上诉人唐学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肖惠民预交),现予以退还。
落款
审 判 长 邹守鸣
审 判 员 杨晓昱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静文
书 记 员 郑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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