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 号】粤民发〔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粤民发〔202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26号)等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至2023年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2021年、2022年、2023年,全省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883元/人·月、1949元/人·月、2017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227元/人·月、1313元/人·月、1359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参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并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全省最低保障标准。
二、严格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根据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和养育标准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切实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将直接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人数为准,同时要确保与全国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增(减)员申请,弄准基础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三胎社会抚养费交多少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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