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
超生的案例分析
案例: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
全倒数几位。 2005 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
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
策。该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
数量。
措施 1:对计划外生育实行;超生第二胎    2000
元,第三胎 5000 元,第四胎 1 万元。措施 2:考虑到计划生育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
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政府分别可提成 30%。政策实施两年后,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后果: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
交,也要生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也是在所不惜。有的众甚至认为,缴纳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交上去。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 ,不管超生,只管,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案例分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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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质量方面 :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
众尽义务多, 考虑众的权益少; 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
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文件与法规政策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博弈方的游戏规则,主要是指乡镇级及其以上政府机关所发送和传达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等。文件相对于下级土政策是普遍主义的。在基层社会运作中这个因素一直起着宏观支配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有各种变通,特殊主义
几乎无处不在。不同的博弈方面都在利用规则。比如,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作为政策力量,就是强大的合法
性后盾。村民也在利用文件政策。对生二胎游戏规则的规定和解释中的利用,是村民和干部同时利用同一规则进行互利式合作的一个例子。办二胎准生证的理由之一是,符合“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条款。上级的人口生育计划中有这方面的指标,各地都有。于是,村民可以此作为来寻求生第二胎;而乡村等有关干部也可利用这一点从中牟利。例如某村民,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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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元办个二胎准生证。 在这种合作中村民获得了生育第二
胎的权利,干部们获得了被请客和得到现金等礼物的好处。
二、政策执行主体方面: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认识和定位最基层的行驶执法主体是立法上的重要问题。就全国范围而言,在《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各地法规规定的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其中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层行政执法主体为多,涉及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权往往也集中于此。因为具体的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等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加诸于管理相对人并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基础执法权属的差异,导致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相应职权和职责参差各异。在讲求法制协调统一的法制国家,是极其不和谐的。
三、政策对象方面:生育观是人们对生男育女的基本看
法和观点。长期受同一文化传统影响,当地众有着大体一
三胎社会抚养费交多少致的生育观,诸如多子多福、重男轻女、    “不孝有三,无后
(指男孩)为大”习俗所安排的是男系继承制,儿子天生具
有继承父母财产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生理因素和社会文
化造成了男女有别,从而重男轻女本身也是一个现实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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