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盛泉、蔡翠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1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浩江江剑兵庞健军
【审理法官】蔡国权简介刘浩江江剑兵庞健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盛泉;蔡翠文
【当事人】罗盛泉蔡翠文
【当事人-个人】罗盛泉蔡翠文
【代理律师/律所】刘利火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利火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利火
【代理律所】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盛泉
【被告】蔡翠文
【权责关键词】代理法院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反诉按撤诉处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罗盛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上诉人罗盛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2:36:40
罗盛泉、蔡翠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盛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火,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盛泉因与被上诉人蔡翠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3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罗盛泉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唐学良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签领法律文书等。本院根据唐学良的要求,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唐学良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罗盛泉于2021年3月2日下午3时30分到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但罗盛泉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也没有向法院说明原因,故应按罗盛泉经合法传票传唤不到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罗盛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上诉人罗盛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浩江
审 判 长 江剑兵
审 判 员 庞健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富华
书 记 员 汤智磊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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