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与徐贤勇、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蔡伟与徐贤勇、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27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 
【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伟;徐贤勇;黄桂兰 
【当事人】蔡伟徐贤勇黄桂兰 
【当事人-个人】蔡伟徐贤勇黄桂兰 
【代理律师/律所】李飞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飞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飞华 
【代理律所】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伟 
【被告】徐贤勇;黄桂兰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围绕蔡伟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伟是否应对黄桂兰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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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2 18:51:37 
蔡伟与徐贤勇、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民终2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伟,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贤勇,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审被告:黄桂兰,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上诉人蔡伟因与被上诉人徐贤勇及原审被告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徐贤勇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黄桂兰已确认本案借款为其个人借款,而非夫妻共同借款,涉案两份《借款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处均为空白且借款用途记载为“资金周转",而蔡伟与黄桂兰感情不合多年,
经济早已各自独立,一审判决蔡伟作为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有误,应予改判;二、涉案借款应为无息借款,徐贤勇未就借款月利率2%向黄桂兰进行说明,而《借款担保合同》亦未有明显的标识;三、律师费10000元并未实际支付,徐贤勇虽然提交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但该合同形成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且没有年限编号和字号,上述两份证据均是在庭审中才提交,而梁嘉俊代理了徐贤勇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故不能证明上述提交的证据是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四、徐贤勇提及的两笔借款均未到期,《借款担保合同》分别约定的借期为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7日、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且关于借期的部分有明显的涂改,但法院并未就此查明;五、蔡伟与徐贤勇互不认识,蔡伟有充足的经济来源无需对外借款。
     徐贤勇未作答辩。
     黄桂兰未作陈述。
     徐贤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蔡伟、黄桂兰向徐贤勇偿还欠款100000元以及向徐贤勇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蔡伟、黄桂兰支付其他费用1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差费等);3.蔡伟对黄桂兰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7日,甲方(出借人)徐贤勇与乙方(借款人)黄桂兰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从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合同第九条约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1.乙、丙方未能按期还息超过一期,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合同第十条约定,乙、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每日支付总借款项2‰的违约滞纳金,直至付清所欠款项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追还借款所产生的调查费、差旅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等费用。甲方落款处签徐贤勇名并捺印,乙方落款处签黄桂兰名字并捺印。同日,徐贤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入借款本金50000元到黄桂兰账户(收款方:黄桂兰)。
     2018年11月15日,甲方(出借人)徐贤勇与乙方(借款人)黄桂兰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合同第九条约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1.乙、丙方未能按期还息超过一期,或者
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合同第十条约定,乙、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每日支付总借款项2‰的违约滞纳金,直至付清所欠款项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追还借款所产生的调查费、差旅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等费用。甲方落款处签徐贤勇名并捺印,乙方落款处签黄桂兰名字并捺印。同日,徐贤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入借款本金50000元到黄桂兰账户(收款方:黄桂兰)。
     2018年9月22日,黄桂兰向名为“陈大哥女媳阿勇"转账10000元;2018年10月8日,黄桂兰向名为“陈大哥女媳阿勇"转账2500元;2018年11月8日,黄桂兰向名为“陈大哥女媳阿勇"转账2500元;2018年11月15日,黄桂兰向名为“陈大哥女媳阿勇"转账2500元;2018年12月9日,黄桂兰向名为“陈大哥女媳阿勇"转账2500元;以上合计20000元。2018年12月21日,黄桂兰向名为“仓井"转账2615元。
     一审庭审中,徐贤勇确认阿勇就是徐贤勇,但不确认仓井是徐贤勇。
     2003年8月14日,黄桂兰与蔡伟结婚,直到2019年5月14日,黄桂兰与蔡伟协议离婚。
     2019年2月20日,徐贤勇(甲方)与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主要载明: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梁嘉俊在甲方与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第一审程序中担任甲方代理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2019年6月7日,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向徐贤勇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蔡国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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