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官、王桂英与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生命权、健康权...
蒋国官、王桂英与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琼97民终2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心情周翼腾雷琼艳 
【审理法官】潘心情周翼腾雷琼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蒋国官;王桂英;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 
【当事人】蒋国官王桂英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 
【当事人-个人】蒋国官王桂英 
【当事人-公司】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 
蔡国权简介【代理律师/律所】符冠龙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谢门圣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黄玫瑰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符冠龙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谢门圣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黄玫瑰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符冠龙谢门圣黄玫瑰 
【代理律所】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国官;王桂英 
【被告】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 
【本院观点】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蒋国官、王桂英请求松涛管理局赔偿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管辖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蒋国官、王桂英请求松涛管理局赔偿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松涛管理局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担负着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发挥控制和调配水资源作用的同时,也重视安全防护工作,在本案事故发生水利沟附近设置了安全警
示牌,告诫人们禁止下渠游泳、玩耍、垂钓、洗涤等,已经尽到提示告知可能存在潜在危险和危险因素,已完全履行维护和管理水渠的义务。死者蒋健斌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作为在校学生通过学校安全教育应掌握基础安全意识,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危险识别能力或注意能力,应当预见到在设置有安全警示牌的水利沟附近玩耍的危险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其采取放任态度导致在水渠中溺水死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应由自己和监护人自行承担。水渠经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水渠维护、管理者可安装监控视频、设置水上浮标,充分对广大市民达到警示安全作用,但安装监控视频、设置水上浮标不属于管理人法定的义务,故蒋国官、王桂英主张事故发生水利沟未安装监控视频、设置水上浮标应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虽然对受害人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和遗憾,但蒋国官、王桂英请求松涛管理局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蒋国官、王桂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蒋国官、王桂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41:20 
蒋国官、王桂英与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97民终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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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7民终22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国官。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英。
     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冠龙,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松涛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冠波,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门圣,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玫瑰,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国官、王桂英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松涛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蒋国官、王桂英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蒋国官、王桂英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松涛管理局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受害人遇害时才9岁,按照法律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是非常低。案发现场虽然设置了警示标语,但对于一个9岁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来说是不够的。本案出事地点,松涛管理局所管辖的水利沟常年满水且水域较深,松涛管理局仅仅做了标语警示是不够的,因为受害人有可能不识字。所以按常理,松涛管理局除了设置警示标语外,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但松涛管理局疏于管理,没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受害人溺亡,松涛管理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出事地点,松涛管理局没有设置安全保护的护栏。三、在出事地点没有设置监控设备或者专人巡视。四、在出事地点水面上没有设定救生用浮标。受害人系独子,其死亡给蒋国官、王桂英家庭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为了维护蒋国官、王桂英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支持蒋国官、王桂英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松涛管理局辩称,一、本案溺亡事故发生的地点距离受害人家里2公里左右,距离受害人学校1公里左右,附近少有民宅,属于比较荒凉的地方,不属于公共场所。松涛管理局作为涉案水利沟的维护、管理者不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松涛管理局非常重视安全防护工作,自2015年,陆续在其管理的水利沟或者水渠两旁设置警示标志,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安全警示宣传,每年“安全生产月”都进校园、进乡村等以发放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进行安全警示宣传,告诫相关社会体及公众禁止下渠游泳、玩耍等,松涛管理局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已经完全履行维护和管理水渠的义务。二、蒋国官、王桂英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其本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三、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年满九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自身应当预见在设置有安全警示牌的水利沟附近玩耍的危险性。蒋国官、王桂英也在一审中提到告诫过受害人不要去水利沟玩耍,受害人去水利沟玩耍,属于自担风险行为。至于蒋国官、王桂英以受害人可能不识字为由导致其认知不够,明显不符合常理。四、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蒋国官、王桂英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事故系松涛管理局过错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诉称     蒋国官、王桂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松涛管理局赔偿蒋国官、王桂英死亡赔偿金2580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4530元,总计342565.2元;2.请求判令松涛管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5日13时许,蒋国官、王桂英的儿子蒋某(2008年11月19日出生)在儋州市南丰镇黄屋桥(村民们均称作“松门桥”)水利沟附近玩耍时不慎掉落水中溺亡。蒋国官、王桂英称从村里到出事地点的水利沟距离约有1.51公里左右。发生溺水事件当日为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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