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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除李基先、钟伟平、潘春勇公职的决定
【标 签】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7﹞348号
【发文日期】1997-07-21
【实施时间】1997-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蔡国权简介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李基先,男,49岁,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文化程度高中,原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观兰征收所所长,因贪污案于1997年2月3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钟伟平,男,37岁,汉族,广东省和平县人,文化程度大专,原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检查分局八科负责人,因贪污案于1997年2月3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潘春勇,男,31岁,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文化程度大专,原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检查分局八科科员,因贪污案于1997年2月3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李基先、钟伟平、潘春勇3人在深圳市大方税务局龙华征收所工作期间,1 995年以解决所内工作人员旅游费用为名,经李基先同意,由潘春勇去向驻龙华的揭西县建筑公司第九工程队老板蔡万昌要赞助款。潘春勇拿到8万元赞助款后,李基先叫潘春勇先行保管准备旅游。但一段时间后,潘春勇向李基先提出为方便工作要买部手提电话,在场的钟伟平也提出家里困难急需钱用,经李基先同意,3人将8万元赞助款私分,其中李基先分得3万元,钟伟平和潘春勇各分得2.5万元。1996年7月3日,李基先怕事情败露,将潘春勇叫到办公室商议退款,随后3人将8万元赞助款由潘春勇退还给蔡万昌。
李基先、钟伟平、潘春勇无视国法,以单位名义拉到赞助款后进行私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基先、钟伟平、潘春勇3人开除公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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