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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赌博一案
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赌博一案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X)怀中刑一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江兰,外号“叶子”,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X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平,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户籍所在地为(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X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国强,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为(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X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昌友,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X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勇,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X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海燕,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为(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X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犯赌博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X)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X年1月29日以来,被告人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在“大哥”、“平哥”、“军军”(均在逃)等多人的邀集下,共同出资18万余元作为赌资,先后在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村、地坪村等地公开聚众赌博,输赢数万元。201X年2月11日,公安人员抓获了正在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贺家垴赌博的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等数十人,并当场收缴赌资54760元和部分赌具。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陈昌友、马勇、贺海燕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张建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钟国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
元; 被告人陈昌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马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贺海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均不服,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分别上诉提出“自己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陈昌友、马勇、贺海燕分别上诉提出“自己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29日以来,上诉人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在“大哥”(外号“猴子”)、“平哥”、“军军”(均在逃)等多人的邀集下,先后出资参股作为赌资,在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村、地坪村等地采取“滚砣砣”方式公开聚众赌博。每日聚集数十人,输赢数万元。201X年2月11日,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等人聚集数十人在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贺家垴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赌资54760元和部分赌具被收缴。案发当时,根据安排,上诉人李江兰在负责现场记帐、上诉人张建平负责现场滚骰子、上诉人钟国强在负责现场收钱赔钱、上诉人陈昌友在现场维持秩序,上诉人马勇在场外放哨,上诉人贺海燕在场外保管赌资。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腊英、钟桂英证言分别证明,其将自己家的场坪以每日150元租给他人开“滚砣砣”的事实;
  2、证人翟光模证言证明,在与溆浦县思蒙乡九家溪村男子“船长”联系后,翟光模从今年(201X年)2月2日(正月初八)开始在桔花园村、地坪村的“滚砣砣”外放哨。为此,“船长”还专门给他配了对讲机,如果发现有公安人员来了,就让他直接与“船长”手里的对讲机联系;
  3、证人梁艳华、舒艳华、马冬连、黄秀华、龚素平、何小华、鲁友翠等证言分别证明,案发当日,各证人均在地坪村的“滚砣砣”现场参赌,并确认当时参赌人员有数十人,张建平滚骰子、钟国强负责收钱赔钱;
  4、证人舒亮证言证明,舒系应“大哥”之邀在“滚砣砣”收钱赔钱,今年2月11日,上诉人张建平在滚骰子,上诉人钟国强负责收钱赔钱,参赌人数有三四十人;
  5、证人田方治证言证明,自己曾多次为在地坪村“滚砣砣”拉送赌客;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赌资54760元及赌具、对讲机、记事簿等物品,并有照片佐证;
  7、现场照片并经各上诉人当庭辨认属实,证明地坪村“滚砣砣”现场的概貌情况;
  8、上诉人李江兰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她在201X年春节前在桔花园“大哥”、“肖爱国”、“军军”等人开设的“滚砣砣”赌博时结识了一外号叫“乡长”的徐姓女子。在“乡长”的怂恿下,201X年 2月2日(正月初八)李江兰交了500元作股金参加了坐庄,并按照“军军”的安排在内负责记账。到被抓获那天为止,李江兰分得100元;
  9、上诉人张建平的供述,“大哥”、“军军”等人于去年九、十月份就在桔花园的马家开“滚砣砣”,201X年元月29日,庄家的钱都输光了,“大哥”就邀人重新入股。当时,张建平就交了201X元钱到贺海燕手中,加上“猴子”以前给的股份,张建平共有4000元股份在贺海燕手上。张建平同时还证明,在上做事的人都是由“大哥”等人安排的;10、上诉人钟国强的供述,201X年农历12月期间,从事摩托车出租经营的钟国强经常给 “猴子”、“平哥”等人开在卢峰镇桔花园的“滚砣砣”送客,每次“平哥”都按10元钱付给钟国强好处费。之后,钟国强又向二人提出要求参股,并交了3000元作为股金,同时按照安排在内负责收钱赔钱,至案发当天,钟国强先后获利1800元;
  11、上诉人陈昌友供述,陈昌友自201X年 下半年以来经常用摩托车给“平哥”、“满哥”等人开在卢峰镇桔花园村的送客,每送一个人他们就付10元钱给陈昌友,“大哥”、“军军”等人也是股东。201X年正月初六那天陈昌友送客到时,“满哥”要陈昌友到来做事,每
天一百或八十元钱算工资,专门负责在周围望风、放哨,给来送客的摩托车司机开工钱,一旦发现附近有陌生或可疑人员时及时向“满哥”等人汇报,同时还负责维持的秩序;
  12、上诉人马勇的供述,201X年 农历正月初六、初七的一天,经在卢峰镇桔花园村开的刘次望(即“猴子”)邀约,马勇出资201X元参股“猴子”等人开设的参赌,并根据刘的安排负责在外面放哨。刘次望是的总管,马勇的股金是交到他手上的,每天的工资也是从他手上拿,先后分得的1200元钱也是他交给马勇的。
  13、上诉人贺海燕的供述,自己曾多次在“猴子”开设的参过赌,201X年正月初四,“庄家”没钱了,在“猴子”、“肖爱国”等人的邀约下,大家又出资合股参与赌博。总的赌本在正月初六曾达到189000元。其中,钟国强出了3000元、张建平出了4000元、马勇交了201X元、贺海燕自己也交了1000元,李江兰、陈昌友也都出了资,但出了多少贺海燕不清楚。贺海燕同时证明,上是“肖爱国”、“猴子”、“平哥”等人承头,“猴子”在场子上讲话算数,很多事都是他安排,贺海燕在管钱也是他安排的;如果赢得了钱就由“肖爱国”、“平哥”负责分钱,贺海燕先后分得300元钱;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蔡国权简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分别提出“自己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意见。经查,在本案所涉及的赌博犯罪中,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三人均系依安排负责相应的事务,在聚赌过程中地位与作用远小于聚赌行为的组织、邀约及策划者,应认定为从犯,故三上诉人提出的观点与意见予以采纳,所提“从轻处罚”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上诉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提出“自己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意见。经查,陈昌友、马勇、贺海燕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接受处罚,结合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提出“从轻处罚”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X)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中对李江兰、张建平、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的定罪部分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X)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中对李江兰、张建平、
钟国强、陈昌友、马勇、贺海燕的量刑部分判决;
  三、上诉人李江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2月12日起至201X年2月11日止。)
  四、上诉人张建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2月12日起至201X年2月11日止。)
  五、上诉人钟国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2月12日起至201X年2月11日止。)
  六、上诉人陈昌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2月12日起至201X年9月11日止。)
  七、上诉人马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X年2月12日起至201X年9月11日止。)
  八、上诉人贺海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2月12日起至201X年9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步鸿
  审 判 员 姚 健
  代理审判员 田 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雷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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