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策、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鄂行终9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思化马春亮胡锦明
【审理法官】张思化马春亮胡锦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艾策;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当事人】艾策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当事人-个人】艾策
【当事人-公司】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艾策;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结合原审查明可知,艾策、万国宝通公司在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述,武昌分局在2017年向其下达嫖娼拘留通知书,用行政手段污蔑艾策嫖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撤销第三人拘留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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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原审查明可知,艾策、万国宝通公司在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述,武昌分局在2017年向其下达嫖娼拘留通知书,用行政手段污蔑艾策嫖娼。但艾策、万国宝通公司于2019年6月2日才向武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定六十日申请期限,又无证据显示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其提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艾策、万国宝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1-27 00:48:09
艾策、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行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策。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官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松,区长。蔡国权简介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住
法定代表人付志平,局长。
上诉人艾策、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宝通公司)因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昌区政府)、第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以下简称武昌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鄂71行初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艾策、万国宝通公司原审诉称,万国宝通公司工商注册地合法财产武昌区丰收村特1号,遭武昌区政府及武汉市政府以安居工程名义,非法涉黑变卖且不交国家税收。经其复议反对后,武昌区政府、武昌分局将艾策投入监狱、看守所,并将武昌区丰收村特1号土地房屋推平。他们还为干扰我方的行政诉讼,设立黄鹤楼公安分局等非法行政单位,出具五公(治)拘通20166464号嫖娼拘留通知书,还危害了国家安全。我方不断投诉,但员工成本价购房及军民融合安置退伍军人项目未得以实施,造成万国宝通公司巨大损失及艾策名誉损失。为此,艾策、万国宝通公司向武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武昌区政府作出[2019]第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艾策、万国宝通公司不服该决定,请求法院:1、撤销上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武昌区政府纠正武昌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2、判令武昌区
政府、武昌分局共同赔偿艾策名誉权损失费1元,且在相关报刊刊登致歉信;3、判令武昌区政府、武昌分局共同赔偿万国宝通公司经济损失费5000万元;4、判令武昌区政府、武昌分局承担连带责任对艾策、万国宝通公司一并赔偿;5、本案诉讼费由武昌区政府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属于行政复议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艾策、万国宝通公司提供的证据:2017年1月9日黄鹤楼公安局嫖娼拘留通知书五公(治)拘通20166464号,经询问是其在网上看到后下载的,无原件。其所述武昌区政府、武昌分局联合将艾策投入监狱、看守所,设立黄鹤楼公安分局等非法行政单位,向其出具嫖娼拘留通知书等行为,是为干扰其行政诉讼。以上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的受理条件。二、本案中艾策、万国宝通公司所诉请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赔偿等多个相互独立的行为,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和组织。因不同的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同,其应当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起诉,由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受理的情形。该院依法向艾策、万国宝通公司进行了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但其仍然坚持原诉讼请求。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计算。本案中,艾策、万国宝通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述,武昌分局在2017年向其下达嫖娼拘留通知书,用行政手段污蔑艾策嫖娼。但艾策、万国宝通公司于2019年6月2日才向武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定六十日申请期限,又无证据显示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武昌区政府作出的[2019]第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艾策、万国宝通公司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艾策、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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