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光华、林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光华、林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32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庄莉琳李玉坤陈钟颖 
【审理法官】庄莉琳李玉坤陈钟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方光华;林金明 
【当事人】方光华林金明 
【当事人-个人】方光华林金明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曾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陈雪敏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曾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陈雪敏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志工曾缘黄俊兴陈雪敏 
【代理律所】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光华 
【被告】林金明 
【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林金明提供的监控视频、录音对话内容可认定以下事实盖然性较高:事发当天,方光华在林金明食杂店中购买花生,林金明因店内吊顶铁板损坏需要进行修复,与方光华有商讨修复事宜,后由林金明提供卷尺,二人一人一端手持卷尺丈量时,方光华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松开卷尺的一端,后因卷尺回缩时接触到林金明的眼部,导致林金明眼部受伤。基于上文分析,在事发前其确有与林金明商讨吊顶铁板修复事宜,事故发生在其二人磋商的过程中,可知方光华并非在纯粹好意施惠过程中致使林金明受伤。 
蔡国权简介【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力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基于上文分析,在事发前其确有与林金明商讨吊顶铁板修复事宜,事故发生在其二人磋商的过程中,可知方光华并非在纯粹好意施惠过程中致使林金明受伤。一审根据双方过错酌定林金明、方光华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方光华提起的上诉主张均未提供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方光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方光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6:13 
方光华、林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3民终32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敏,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光华因与被上诉人林金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光华上诉请求:撤销(2020)闽0304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驳回林金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方光华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此判决不仅使好意施惠的方光华蒙受冤屈,也必然导致助人为
乐的良好风气荡然无存。方光华无偿协助林金明丈量铁板吊顶长度属于好意施惠。方光华系语言障碍残疾人,因所在村庄整体拆迁而暂借住位于××镇××村××,与林金明素无来往。2020年5月3日上午10点57分,方光华在林金明经营的食杂店购买花生并通过支付10元。方光华要离开时,林金明突然叫住方光华帮忙拉下卷尺,以配合其丈量吊顶铁板损坏需要修复的长度,在林金明丈量好后并让方光华松开卷尺,因林金明没能控制好卷尺不幸打伤其右眼。方光华出于助人为乐的心态帮忙拉一下卷尺,根本想不到好心会办坏事。林金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由方光华负责修复的合意,且方光华未收取任何劳动报酬,故方光华协助丈量的行为完全是义务帮忙。方光华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对林金明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丈量过程中,卷尺系由林金明掌控,在林金明已丈量好具体尺寸后,方光华按照林金明的要求松开卷尺。该卷尺带有控制伸缩保险栓端口,林金明作为卷尺的提供者并实际控制该卷尺,对卷尺的性能、如何收放及具体操作注意事项应是知悉且熟练的,在方光华放开卷尺后,其完全可以通过调整保险栓防止卷尺回弹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另外,从日常生活的一般常理出发,协助拉卷尺起始端的一方,只有在控制卷尺的另一方确认已丈量好并提示可松开后,其才会松开卷尺。因此,方光华作为拉卷尺起始端的一方,完全是在林金明已丈量好后按其指示松开卷尺,其已尽到一般
人的注意义务,并非是在未丈量好或丈量中故意或突袭放开卷尺,故方光华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径行推断方光华未尽到谨慎责任,显然违背客观事实与生活常理。林金明因个人、单方的过错致使自身受伤,应对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林金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在指示方光华松开卷尺且对卷尺松开后回弹的后果完全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林金明可通过卡住保险栓、丢弃卷尺等有效措施控制卷尺回弹速度以防止损害的发生,但因其自身疏忽未能及时控制好卷尺从而导致卷尺回弹打伤眼睛,故应由林金明对其自身过错的致害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由方光华对林金明的过错致侵害结果发生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明显不当。法律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社会行为指导性,一审法院判决方光华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加重了好意施惠者的赔偿义务,或将极大挫伤公民互帮互助的积极性和产生打击好意施惠行为的不良效果,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弘扬。本案中,林金明作为受惠的一方获得利益,相反方光华却因无偿提供劳动而使自己在时间和经济上增设了难以负荷的重担,故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由林金明对其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方光华对林金明人身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对方光华显失公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以维护方光华的合法权益。
     林金明辩称:林金明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维持原判。本案方光华是电焊工,长期从事电焊业务,对卷尺应当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从本案现场监控和录音材料可以证明正是因为方光华擅自松开卷尺,其对损害结果具有完全的过错,应对全部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林金明尊重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因林金明经济困难,所以没有上诉,本案方光华应当负完全责任。方光华承接吊顶铁板的修复业务,应对铁板面积进行测量,故双方对铁板面积的测量,结合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
     林金明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方光华赔偿林金明经济损失共计174983.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金明在荔城区××镇××村经营食杂店,方光华偶尔承接电焊业务。2020年5月3日,方光华到林金明经营的食杂店购买花生。因林金明的食杂店吊顶铁板损坏需要进行修复,由林金明提供卷尺,并操作带有控制卷尺伸缩保险栓的端口,方光华协助丈量。在对需要修复的铁板吊顶长度进行丈量时,因被丈量的距离超过5米,但卷尺只有5米,在丈量到5米之处由林金明作记号,要继续丈量时,方光华松开卷尺,卷尺弹回打到林金明的右眼,致右眼睛受伤。其受伤当日前往莆田眼睛明眼科专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晶体脱位,医院即于加压包扎处理,花医疗费224.7元。当日,
林金明向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报警要求进行处理未果。2020年5月4日,林金明到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住院,经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外伤性晶体半脱位、外伤性白内障。林金明于2020年5月12日出院,住院8天,花医疗费18213.62元。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出具疾病证明书载明出院后处理意见:1.定期门诊复查;2.不适随诊;3.建议休息1个月。林金明又于2020年6月25日入住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诊断为右眼无晶体眼、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后,于2020年6月29日出院,住院4天,花医疗费12485.68元。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8月1日,林金明在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门诊八次,计花费医疗费2701.8元。2020年7月24日,林金明的右眼损伤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120天,护理期30天,花鉴定费1800元。林金明主张其右眼受伤系与方光华协商其食杂店损坏的吊顶铁板如何修复时,方光华将拉开的卷尺松开所致,方光华则主张其系出于义务帮忙,松开卷尺是在林金明指示下的行为,但对是否协商一致、是否义务帮工或受指示,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林金明受伤后,因方光华拒偿,致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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