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苗与邱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苗与邱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18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培球郑玉莲林竹 
【审理法官】吴培球郑玉莲林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苗;邱国权 
【当事人】陈苗邱国权 
【当事人-个人】陈苗邱国权 
【代理律师/律所】陈晓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晓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晓明 
【代理律所】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苗 
【被告】邱国权 
【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陈苗的上诉理由和邱国权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借款是否已经还清的问题。    陈苗对于向邱国权借款15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借款是否已经还清,陈苗上诉主张其先后汇款50000元和14000元给邱国权,已经远远超过邱国权主张的17000元债权,涉案款项已经还清。但邱国权对此予以否认,认为50000元汇款发生在借款之前,14000元汇款属于其他款项。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首先,陈苗主张的50000元汇款发生于2017年6月28日,而涉案借条的出具时间是2017年9月26日,该汇款与涉案借款没有关联;其次,陈苗虽在2018年4月15日向邱国权汇款14000元,但双方在借条里明确约定借期两年,
归还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陈苗对其在借款刚满半年即归还14000元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结合双方之间此前有多笔经济往来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该笔汇款不属于偿还涉案借款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故陈苗关于涉案借款已经还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涉案借款本金为15000元,约定两年借款期满利息为2000元,即年利率为6.67%左右。邱国权主张陈苗偿还本金加2019年9月26日前利息共17000元,从2019年9月2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也未超过借期内利息的约定,应予支持。但一审法院判决陈苗向邱国权偿还借款17000元及其利息,其中的2000元利息在当事人未结算同意转为后期借款本金的情形下再计算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实体处理部分欠妥。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变更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9)粤082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为:限陈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邱国权偿还借款15000元及其利息(其中2019年9月26日前的利息为2000元;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借款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陈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陈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47: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苗在2017年9月26日向邱国权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9年9月26日本金加利息总还给邱国权17000元,陈苗向邱国权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陈苗借到邱国权人民币15000元,借期两年,归还日期2019年9月26日本金加利息,总共还17000元。借款人栏处有陈苗签名。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借款到期后陈苗经邱国权多次催收未能向邱国权偿还借款。邱国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陈苗向邱国权借款15000元用于支付欠周雄英的债务,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彼此之间意思表示明确,应为合法有效。对于陈苗认为其向邱国权所借款项是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持续期间的夫妻债务与邱国权和陈苗之间离婚后的借贷关系并不冲突,若双方分清夫妻的债务后,陈苗可在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中主张权利,本案的审理并非必须以分割夫妻共同债
务为基础。陈苗辩称,其是在邱国权威逼下所写的借条,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认可。陈苗还辩称,即使有借款,陈苗汇给邱国权的5万元及14000元,共64000元,足以抵销所欠邱国权所谓的借款。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6月28日50000元的转账发生在借条借款的时间2017年9月26日之前未能证明属于还款,并且陈苗在还14000元的款项之后,也未向邱国权索取《借条》原件重新写过《借条》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认可。退一步,即使邱国权拒付收据,从14000元的转款时间2018年4月15日至开庭时已一年多,也未见陈苗向相关部门反映,也不符合常理,对陈苗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案中,陈苗向邱国权借款15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17000元。以上事实有邱国权提供的《借条》佐证,双方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本案的邱国权和陈苗有约定还款期限,但经邱国权催收,陈苗应予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邱国权主张利息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陈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邱国权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借款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陈苗负担,因邱国权已全部预交案件受理费,故由陈苗迳付邱国权垫付的受理费,一审法院不作收退。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国权简介陈苗上诉请求:1、判令驳回邱国权的诉讼请求;2、判令邱国权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首先,陈苗汇款50000元和14000元给邱国权的事实表明,陈苗汇给邱国权的款项已经远远超过邱国权主张的17000元债权。其次,邱国权并没有证据证明陈苗的上述汇款是用于其它用途,故陈苗不欠邱国权的款项。再次,一审判决认为陈苗没有索回借据或向相关部门反映,不符合常理,这属于主观揣测,缺乏证据证明。陈苗与邱国权原为夫妻,离婚后仍互有往来,甚至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相互之间既矛盾不断,又藕断丝连,两人的行为不能与社会上普通人有矛盾冲突的行为
等同,有时也不能以常理来推断。在无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陈苗汇款给邱国权形成的债权应该得以认定。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陈苗的上诉请求。 
陈苗与邱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8民终18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国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苗因与被上诉人邱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9)粤082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
理。上诉人陈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被上诉人邱国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苗上诉请求:1、判令驳回邱国权的诉讼请求;2、判令邱国权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首先,陈苗汇款50000元和14000元给邱国权的事实表明,陈苗汇给邱国权的款项已经远远超过邱国权主张的17000元债权。其次,邱国权并没有证据证明陈苗的上述汇款是用于其它用途,故陈苗不欠邱国权的款项。再次,一审判决认为陈苗没有索回借据或向相关部门反映,不符合常理,这属于主观揣测,缺乏证据证明。陈苗与邱国权原为夫妻,离婚后仍互有往来,甚至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相互之间既矛盾不断,又藕断丝连,两人的行为不能与社会上普通人有矛盾冲突的行为等同,有时也不能以常理来推断。在无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陈苗汇款给邱国权形成的债权应该得以认定。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陈苗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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