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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双一流”建设实际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队伍,根据学位委员会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兼职导师由学校根据“双一流”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中选聘。
兼职导师分兼职博士生导师和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三条新选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为人正派。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对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发挥重大积极作用;
(二)具有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或者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突出、实务工作成绩显著、领导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已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学校聘请的具有其他高校博导资格或具有学术影响力
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视学科建设需要,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学校选聘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为人正派。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对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发挥积极作用。双一流名单2022初公示
(二)高校或科研单位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
(三)实务部门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具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具有相关学科硕士学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六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担任正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3)具有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职级。
3.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有八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3)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相当荣誉。
近五年在本职工作领域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调研报
告或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其他书面成果,科研能力足以胜任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学科建设确有需要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拟聘任的兼职导师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了校际或其他合作协议,或者我校实践基地的实习指导教师,如符合上述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条件,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原在校工作的研究生导师调离后拟继续指导其名下研究生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经学校聘任后可以兼职导师身份指导研究生。
第七条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和发展要求对兼职导师实行规模控制,每年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双一流”建设的需求,结合不同年度的实际情况,决定当年度是否选聘新的兼职导师及新选聘兼职导师的规模和学科分布。
各学科和专业兼职硕士生导师总人数不得少于学位授权点评估要求,原则上不超过校内专职硕士生导师人数的50%。
各学科兼职博士生导师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校内专职博士生导师人数的50%,每年度各学科推荐续聘及新聘兼职博士生导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中,推荐新聘人数不宜超过1人。
第三章选聘及解聘程序
第八条选聘兼职导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大学兼职导师申报表》和《大学校外兼职教师和兼职导师思想政治鉴定表》。其中,《大学校外兼职教师和兼职导师思想政治鉴定表》思想政治表现意见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学院出具;
(二)学校根据各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需要,提出兼职导师拟聘规模,学科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荐拟聘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后报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应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人员是否符合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兼职导师选聘意见,并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四)学校研究决定拟聘任兼职导师名单,并由校学位办对拟聘任兼职导师名单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以学校名义向无异议的兼职导师颁发聘书;存在异议者由校学位办审核异议事项是否成立,并报学校研究决定是否聘任。
第九条同一申请人不得在两个以上二级学科(专业)同时担任兼职导师。
第十条兼职导师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解除其聘任关系:
(一)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政治问题或其他
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因个人原因,本人或学院认为其不宜继续担任兼职导师的;
(三)出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四)聘期内未实际担负兼职导师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兼职导师的情形。
第十一条解聘兼职导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兼职导师本人或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解聘申请;
(二)校学位办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兼职导师聘任关系的意见,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三)学校研究决定解除聘任,并将解聘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四章兼职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兼职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时,遵循“校内导师为主、兼职导师为辅”的原则。
校内导师应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兼职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
兼职导师不得单独招收研究生。
第十三条兼职导师应了解、维护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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