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检索
案例检索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案例检索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之⼆的规定:“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不过实际案例中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为多种多样,下述是对在中国裁判⽂书⽹收集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为的简单整理,以供参考。
⼀、提供⽀付结算或帮助⾮法结算的⾏为
(⼀)为⾮法⽀付结算的⾏为提供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1:(2020)豫1702刑初652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可能利⽤信息⽹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银⾏卡并出售,为他⼈⽹络犯罪提供⽀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底,被告⼈林某莲在被告⼈吴某智的授意下,为谋取⾮法利益,结伙从贵州省黎平县⾄⼴东省⼴州市、东莞市,林某莲⽤⾃⼰的⾝份信息办理五张银⾏卡(含绑定电话卡、密码、U盾)交给吴某智,后吴某智将银⾏卡售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林某莲得赃款500元。经调取林某莲涉案银⾏卡账户明细发现,两张涉案银⾏卡共帮助信息⽹络犯罪⽀付结算⾦额⼈民币1000542.69元。法院认为,被告⼈吴某智、林某莲以牟利为⽬的,明知他⼈可能利⽤信息⽹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银⾏卡并出售,为他⼈⽹络犯罪提供⽀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2:(2020)豫0503刑初359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注册公司并将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以帮助进⾏⾮法⽀付结算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20年3⽉份,被告⼈王某忠通过认识姚某等⼈,经上述⼈员介绍王某忠在安阳市北关区⼈民⼤道⼀平房处,向他⼈提供⾃⼰及妻⼦刘某⾝份信息并配合注册成⽴安阳市浩玲公司,并于2020年3⽉18⽇配合办理了该公司对公账户,王某忠在明知他⼈使⽤浩玲公司⼯商资料和对公账户可能⽤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给于他
⼈,2020年3⽉23⽇姚某通过⽀付给其⼈民币1000元。经核实,2020年3⽉⾄6⽉,该公司对公账户⽤于⽀付结算⾦额共计⼈民币6193153.71元,该对公账户因涉嫌⽹络等活动被多地警⽅查询、冻结。最终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忠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为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为⽹络犯罪提供⽀付结算帮助的,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形
案例1:(2020)闽04刑终184号
裁判要旨:未取得中国⼈民银⾏从事⽀付结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擅⾃为他⼈⾮法转移资⾦,⾮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为构成⾮法经营罪。
裁判理由:2018年6⽉,被告⼈吴某禹与吴某敏⼆⼈通过在互联⽹上发布⼴告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转移资⾦业务,具体流程如下:⼆⼈将实际控制的⽀付宝账号、京东⽀付账号信息、收款⼆维码输⼊到技
术⼈员搭建的“⽕星平台”上,并通过该平台与客户进⾏沟通,客户可在该平台上注册并将需要转移的资⾦以下订单的⽅式向平台发起申请,订单内容包括需要转移的资⾦⾦额、接收资⾦的账户等,平台接收订单后会⾃动计算需要收取的⼿续费和⽣成收款⼆维码并发送给客户,客户通过扫描收款⼆维码将需
要转移的资⾦转⼊吴某禹、吴某敏控制的⽀付宝、京东⽀付账号,吴某禹、吴某敏收到资⾦后扣除⼿续费再按照客户的订单要求
要转移的资⾦转⼊吴某禹、吴某敏控制的⽀付宝、京东⽀付账号,吴某禹、吴某敏收到资⾦后扣除⼿续费再按照客户的订单要求将资⾦转⼊客户指定账户,由此帮助客户达到转移资⾦的⽬的。最终法院认为吴某禹在未取得中国⼈民银⾏从事⽀付结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招募吴某敏等⼈擅⾃为他⼈⾮法转移资⾦,⾮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为均构成⾮法经营罪。
案例2:(2020)川04刑终79号
裁判要旨:明知是赌博⽹站,⽽为其提供资⾦⽀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为构成开设罪。
裁判理由:2019年3⽉以来,被告⼈王某瑜先后招聘肖某、林某1及被告⼈林某明为⼯作⼈员,利⽤收集的⽀付宝账号以及林某明的⽀付宝账号,通过被告⼈林某智提供的“时空⽀付”软件给黄某风等⼈经营管理的⽹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2000余万元。上述被告⼈在收取赌资后,均按照赌博平台⼯作⼈员的要求将
赌资转⾄指定账户,帮助赌博平台实现与赌博玩家之间充值资⾦和提现资⾦的双向⽀付,从中提成获利。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瑜、林某明等⼈明知是赌博⽹站,⽽为其提供资⾦⽀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为均构成开设罪,判处被告⼈王某瑜等⼈犯开设罪有期徒刑⼀年⾄三年不等。⼆审维持原判。
案例3:(2020)粤0306刑初1370号
裁判要旨:利⽤淘宝店铺等为赌博平台进⾏⾮法资⾦结算,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19年9⽉初开始,被告⼈邓某岳帮助昵称为“tom”的⼈收取赌博平台的赌资。具体操作⽅法是邓某岳先通过熟⼈介绍收购到他⼈的淘宝店铺账户,对淘宝店铺进⾏伪装,添加虚假销售的商品链接,由专门的“码商”制作代付款的⽀付宝⼆维码,当赌客扫⽀付宝⼆维码付款后,资⾦进⼊淘宝店铺绑定的⽀付宝,邓某岳安排⼈员将资⾦转到其控制的⽀付宝或银⾏账户上,最后再统⼀转到“tom”指定的银⾏账户上,“tom”按照收到的总钱款的千分之四⽀付⼿续费给邓某岳。为了完成上述收款过程,邓某岳安排被告⼈邓某君负责“核单”,核对淘宝店铺账户的收款情况,查明是否有未付订单等情况;安排被告⼈邱某芳等⼈负责将淘宝店铺账户内资⾦转账到控制的⽀付宝或者银⾏账户内,被告⼈刘某海等⼈再将上述资⾦继续转账到控制的其他银⾏账户内,最后将资⾦转⾄“tom”指定的多个收款银⾏账户上。⾄
被查获时⽌,被告⼈邓某岳等⼈共为“tom”收取赌资共约⼈民币三四千万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邓某岳、邓某君等⼈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年九个⽉不等。
⼆、制作、销售、维护⾮法⽹站、APP的⾏为
(⼀)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条件时,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案号:(2020)豫0184刑初592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软件开发等技术⽀持,情节严重的,如不满⾜《关于办理⽹络赌博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规定的2万元标准,则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2019年以来,被告⼈司某涛在新郑市其家中的互联⽹上以⼯作室的名义,为他⼈提供⽹络赌博⽹站的开发、维护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司某涛通过给被告⼈任某杰开发、维护“⼤发国际”赌博⽹站,共收取服务费5733元;通过给黄某(另案处理)开发、维护“开元娱乐”赌博⽹站,共收取服务费5500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任⽂杰开设,其⾏为已构成开设罪,被告⼈司某涛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软件开发等技术⽀持,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条件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案例1:(2020)粤0825刑初66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利⽤其制作的赌博⽹站组织赌博,仍然利⽤计算机帮助他⼈进⾏赌博⽹站运⾏和维护,⼀个⾏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开设罪、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重罪处罚。
裁判理由:经查,被告⼈叶某华、王某毅、梁某柏在犯罪嫌疑⼈周某发的要求下,开发赌博⽹站的软件,然后提供给周某发使⽤,获取酬劳10万元,周某发在使⽤赌博⽹站的过程中,因赌博⽹站尚不完善,在使⽤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情况下,三被告⼈帮助对该赌博⽹站进⾏技术处理,对于此后的帮助,三被告⼈没有另收取费⽤。综上,三被告⼈主观⽬的是为犯罪嫌疑⼈周某发开发赌博⽹站,并获取酬劳10万元,后因赌博⽹站不完善⽽出现问题⽽跟踪处理(不再收取费⽤),故三被告⼈实施⼀个⾏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开设罪、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重罪处罚。
案例2:(2020)吉刑终8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法利⽤信息⽹络罪、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经查,龚某政、刘某1等⼈使⽤信息⽹络技术设⽴⽤于实施的虚假外汇平台,招募下级代理吴某飞等⼈使⽤该平台并收取分成,吴某飞等⼈分⼯协作、互相配合,使⽤话术单谎称帮助被害⼈炒外汇赚钱、发布投资外汇赚钱的截图等⽅式取得被害⼈信任,在被害⼈注册平台账号并投⼊资⾦后,通过操控平台的后台数据使被害⼈投资亏损并收取交易⼿续费。各被告⼈以⾮法占有为⽬的,采取上述虚构事实的⽅法骗取他⼈财产的⾏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罪。刘某2作为平台的技术⼈员,负责协助龚某政维护平台,更换,维护并更换被查封的后台⼊⾦、出⾦通道,龚某政、刘某1与刘某2的⾏为
亦分别构成⾮法利⽤信息⽹络罪与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法利⽤信息⽹络罪、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罪
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法利⽤信息⽹络罪、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原审认定龚某政、刘某1与刘某2的⾏为构成罪正确。
(三)出售⾮法⽹站给他⼈的同时⾃⾝也经营⾮法⽹站的,数罪并罚
案例:(2019)闽08刑终357号
裁判要旨:不仅向他⼈制作、推销赌博⽹站平台、提供测试及售后服务,同时还伙同他⼈⾃⾏经营赌博⽹站营利,系出于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两个犯罪⾏为,分别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及开设罪,应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上诉⼈徐某杰、郑某1、林某1、滕某1原审被告⼈傅某毅、龙某1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为其犯罪提供赌博⽹站源代码的修改、编译等技术⽀持并⾮法获利,情节严重,其⾏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上诉⼈徐某杰、郑某1、林某1、滕某1伙同他⼈建⽴⽹络赌博平台并接受投注供他⼈赌博,涉案赌资共计1003835.4元,情节严重,其⾏为均已构成开设罪。上诉⼈徐某杰不仅向他⼈推销赌博⽹站平台、提供测试及售后服务,同时还伙同他⼈⾃⾏经营赌博⽹站营利,系出于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两个犯罪⾏为,分别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及开设罪,应数罪并罚,上诉⼈徐某杰及其辩护⼈关于属法条竞合应择⼀重处的诉辩意见不能成⽴,不予采纳。
三、其他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为支付宝3月1号新规
(⼀)为⽹络犯罪提供⼴告推⼴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2018)冀08刑终117号
裁判要旨:在⽹站投放涉案APP的⼴告,进⾏涉案APP的⼴告宣传,对涉案APP进⾏营销,从⽽推⼴涉案APP的⾏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络犯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进⾏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2016年11⽉28⽇⾄2017年5⽉11⽇,被告⼈冼某⽂在明知万泰公司的APP内播放淫秽短视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帮助万泰公司推⼴上述APP。2017年3⽉⾄同年5⽉11⽇期间,被告⼈梁某华、梁某辉受雇于被告⼈冼某⽂,与冼某⽂共同推⼴上述APP。⼆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之⼆的规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的⾏为包括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本案中,上诉⼈冼某⽂等⼈对涉案APP进⾏营销,从⽽推⼴涉案APP,其等⼈的⾏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络犯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进⾏定罪处罚。
(⼆)为⽹络犯罪提供安全维护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2019)皖06刑终162号
裁判要旨:明知⽹络平台传播淫秽物品,仍利⽤⾃⼰的专业技术多次提供服务器维护,保障该平台正常运⾏,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18年4⽉份开始,被告⼈陈某旋通过联系从其上线代理被告⼈姜某云处购买⽤于登陆潘某拉等淫秽⾊情直播平台的卡密(数字钥匙),再通过联系出售卡密发展会员。会员使⽤⼿机软件登陆后可以随意观看在线淫秽⾊情表演及点播平台存储的淫秽视频。姜某云系从其上线代理被告⼈李某岩处获得潘某拉直播平台的代理权限,李某岩、姜某云分别通过联系向下线代理和个⼈出售卡密,还代理在该平台上投放⼴告,从中牟利。被告⼈陈某彬明知潘某拉直播平台经营者利⽤信息⽹络实
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介绍被告⼈佘某良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持。佘某良明知该平台(后改名Box)传播淫秽物品,仍利⽤⾃⼰的专业技术多次提供服务器维护,保障该平台正常运⾏。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佘某良、陈某彬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服务器安全维护等技术⽀持,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三)为⽹络犯罪提供设备维修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8)粤0118刑初1007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修理关键作案设备采集器,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18年2⽉20⽇左右,被告⼈曾某卓在⼴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附近,使⽤嗅探设备⾮法获取了被害⼈艾某1的⼿机短信后,同⽉23⽇20时许,被告⼈曾某卓利⽤该信息获取被害⼈的秘密后,在⽹络上盗刷了被害⼈艾某1的中国⼯商银⾏卡内的⼈民币4999元。后被告⼈曾某卓于2018年3⽉28⽇被抓获归案。被告⼈曾某,2018年3⽉期间,明知被告⼈曾某卓需要维修的嗅探设备是利⽤信息⽹络实施犯罪的设备仍然予以修复,为被告⼈曾某卓实施的犯罪⾏为提供技术⽀持和帮助。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曾某明知被告⼈曾某卓利⽤信息⽹络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修理关键作案设备采集器,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四)为⽹络犯罪提供的,符合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案号:(2020)桂13刑终208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实施电信⽹络犯罪,仍为他⼈提供“”设备或相关服务,其⾏为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同时符合罪的数额要求时,依法应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2020年4⽉初,被告⼈覃某伟经⽹络认识⼀名昵称叫“⼩⽜队”的陌⽣男⼦(另案处理),该男⼦要求覃某伟在来宾辖
裁判理由:2020年4⽉初,被告⼈覃某伟经⽹络认识⼀名昵称叫“⼩⽜队”的陌⽣男⼦(另案处理),该男⼦要求覃某伟在来宾辖区内将⼿机SIM卡插⼊“多卡宝”设备⾥,帮助获取4G信号后由该男⼦远程,每天每台“多卡宝”⽀付好处费100元。覃某伟同意后该男⼦将⼿机SIM卡及“多卡宝”邮寄给覃某伟。覃某伟明知他⼈在利⽤该“多卡宝”设备实施⽹络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利益,仍伙同谢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充电宝等⼯具,先后四次到郊区偏僻地⽅,由谢某甲负责放风,覃某伟负责放置“多卡宝”帮助获取4G信号,使得对⽅能远程操控使⽤该SIM卡或。其中,被帮助对象先后利⽤⼿机拨打被害⼈刘某甲、吕某甲、张某甲电话,分别骗取对⽅32075.16元、66682元、117830元。最终法院判决覃俊伟⾏为不仅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还构成罪,依法按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五)为⽹络犯罪提供服务器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6)粤51刑终154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仍继续为他们提供互联⽹服务器租赁、托管业务,获取⾮法利益,其⾏为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被告⼈张某荣等⼈在⼴东省汕头市⾦平区设⽴办公地点,负责公司⽇常运营、赌博⽹站开发等⼯作,同时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泰国佛统府⼀农庄设⽴维护点,为赌博⽹站提供技术⽀持服务。被告⼈温某亮在明知张某荣等⼈提供赌博⽹站供他⼈组织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服务器租赁、托管服务。⼀审认为被告⼈温某亮构成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审法院认为上诉⼈温某亮在经营互联⽹服务器租赁、托管业务过程中,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仍继续为他们提供互联⽹服务器租赁、托管业务,获取⾮法利益,其⾏为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上诉⼈及辩护⼈认为温某亮的⾏为不构成开设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改判温某亮为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六)为电信提供电话卡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8)渝05刑终626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利⽤电信⽹络技术实施,依旧为其提供电话号码及设置呼叫转移等技术⽀持,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04年左右,乔某明开始在淘宝⽹上开设⽹店“天伟平价号码铺”,销售电话卡、游戏点卡等,并留下⾃⼰的QQ作为交易联系⽅式。2014年9⽉左右,因⽹络销售电话卡等业务的交易管制,乔晓明关闭淘宝⽹上的店铺。2014年底始,有⼈通过乔某明的QQ联系乔晓明购买上海固定电话及⼿机卡、北京固定电话及⼿机卡,并设置呼叫转移及充值。乔某明在明知有购买者从事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向对⽅销售固定电话及⼿机卡,并按照对⽅要求设置呼叫转移及充值话费,期间共获利6000元。乔某明出售的千余张固定电话卡,经查⽬前涉及全国电信案件300余起,涉案⾦额2000000余元。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乔某明明知他⼈利⽤电信⽹络技术实施,依旧为其提供电话号码及设置呼叫转移等技术⽀持,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七)为电信提供改号服务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6)苏0412刑初1196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利⽤改号软件⽤于电信,仍提供改号软件及服务器存储等技术⽀持,情节严重的,符合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裁判理由:2015年5⽉份⾄2015年11⽉期间,被告⼈陈某通过⽹络联系到被告⼈张某盼,向被告⼈张某盼购买回拨系统,被告⼈张某盼在明知出售改号软件违法的情况下,仍按照被告⼈陈某的要求在回拨系统上加装改号软件,并约定了每⽉的维护费及租赁服务器费⽤。之后,被告⼈陈某联系线路商提供线路服务,在该改号软件能正常使⽤后提供给被告⼈曾某泽、曾某权等⼈,且帮助被告⼈曾某泽等⼈将去电显⽰号码修改为淘宝官⽅号码,收取⾼额话费。法院认为,由于“改号软件”具有任意更改显⽰号码、⽆法查呼叫原号码、隐蔽性强等特点,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要求严厉查处利⽤互联⽹销售“改号软件”等国家明令禁⽌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违法⾏为,但被告⼈张某盼明知销售改号软件系违法⾏为,且明知有⼈因做改号遇到电信被抓的情况下,仍告知陈某其提供的改号软件可以显⽰任意修改的号码,可以显⽰110等,被告⼈张某盼系违法售卖改号软件,且主观上已明知他⼈利⽤改号软件⽤于电信,仍提供改号软件及服务器存储等技术⽀持,造成多⼈被骗,经济损失未能追回,属情节严重,其⾏为符合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为电信提供通讯传输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7)浙07刑终864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仍为相关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14年7⽉初⾄2015年7⽉10⽇,被告⼈李某洪等⼈先后以公司的名义向ICX(公司简称)、CORE3(公司简称)、LAOLI-86(个⼈)等处租⽤国际、国内及港澳台等地区通讯线路,购买服务器、加装VOS软件(具有计费和改号功能)架设通讯平台,对外出租电信线路(⽀持“透传”和“拨”功能)。2014年10⽉份前后,被告⼈李某洪等⼈通过⽹络发展了客户
TALK2ALL(公司简称)。2015年4⽉以来,被告⼈李某洪接到线路供应商关于其出租的相关电信线路涉嫌的投诉,并且强⾏关停了部分电信线路。被告⼈李某洪在知道⾃⼰出租的电信线路可能涉嫌的情况下,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没有进⼀步向客户核实情况,放任其继续使⽤。2015年6⽉12⽇⾄2015年7⽉10⽇期间,他⼈通过李某洪等⼈出租给TALK2ALL的通讯线路,从
户核实情况,放任其继续使⽤。2015年6⽉12⽇⾄2015年7⽉10⽇期间,他⼈通过李某洪等⼈出租给TALK2ALL的通讯线路,从将主叫号码修改成政府机关号码进⾏呼⼊,冒充公检法等政府机关,造成⾄少20余⼈被骗,被骗⾦额达⼈民币23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洪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仍为相关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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