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燕、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卓浮代飞冯艳婷
支付宝3月1号新规【审理法官】冯卓浮代飞冯艳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小燕;扈卫东
【当事人】朱小燕扈卫东
【当事人-个人】朱小燕扈卫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朱小燕
【被告】扈卫东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视听资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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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扈卫东与朱小燕系同事,扈卫东持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朱小燕的名称为“回忆”的信息截图、其与朱小燕的谈话录音、快e贷明细查询,向朱小燕主张偿还93700元借款及其中74000元自快e贷产生的利息2654.33元。 2、根据扈卫东《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扈卫东于2020年2月2日通过支付宝向朱小燕转款50000元、5000元,4月7日通过支付宝向朱小燕转款5000元。 3、根据扈卫东快e贷《明细查询》显示,截至2020年10月19日,本金4000元产生利息为136.67元、本金70000元产生利息为2517.66元。 4、根据扈卫东《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扈卫东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月12日、2月15日、4月7日、4月11日、5月7日,通过向朱小燕(名为“回忆”)转款20000元、2000元、4000元、700元、7000元、10000元。 5、扈卫东陈述“朱小燕从2020年2月2日开始我借钱,一共借款6次,说是因为在外面欠了赌债,第一笔出借的款项是用我的工资卡贷款7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款50000元、转款20000元,没有打借条,利息约定的是快e贷的利息,大概年利率3%多,贷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也约定了一年。第二笔是转的2000元,第三笔是快e贷的4000元,第四笔700元,第五笔是从借呗贷出来10000元通过微
信转款给朱小燕”。 6、朱小燕一审提交书面答辩状陈述“2014年秋扈卫东向其借款8000元、半年后扈卫东又向其借7500元、5000元、7800元,均未还;2016年扈卫东又以应急为由其借钱,其怕扈卫东不还钱,分别又借给扈卫东20000元、18000元、5500元;2017年8月扈卫东再一次其借40000元,其从ATM机和银行取款40000元,扈卫东到其家中拿钱,扈卫东以各种理由推脱,既不写欠条,也不还钱。2018年由于其上当受骗,被骗许多钱,房子车子都卖了,还欠了银行、亲朋好友钱。2020年2月2日其扈卫东要钱,扈卫东怕事情闹大,答应还钱,此后陆续还钱(见诉状)……其给的都是现金,因为扈卫东一再要求不能给他工资卡、奖金卡上转钱……”。 7、2020年9月18日扈卫东和朱小燕谈话,扈卫东进行录音,该录音内容显示有“扈卫东:我就说你现在这个钱准备还我不还。朱小燕:还啊,你去起诉把。扈卫东:还你就还啊,你别慌走。朱小燕:你今个能咋我。扈卫东:我不咋你,你还不还,还你还呗,咋说呢。朱小燕:我现在没有,我得慢慢挣。扈卫东:那你把欠条给我打了吧。朱小燕:别捞我。……”。经一审庭审两次播放该录音,朱小燕称“我才知道他录音了,按规定单位上班必须上交手机,不能随身携带。当时我在候车室,扈卫东到我说还钱”“我确实跟扈卫东争吵了,刚才播放的录音是我在说话,但是我听不清该录音”“确实有这段话”。经二审庭审再次播放该录音,朱小燕称“是我说的话没错,扈卫东是先去我父母说我
欠钱,然后在单位偷录,且也没有说明具体款项”。 8、朱小燕称“扈卫东还有其他向其转款的款项、说明扈卫东自己都不清楚借出去多少钱”,对此,扈卫东称“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扈卫东所持转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快e贷明细查询等)、其与朱小燕的谈话录音可以认定扈卫东向朱小燕多次转款、朱小燕并未偿还的事实。朱小燕上诉称扈卫东的转款均系其之前出借给扈卫东的钱,其认为扈卫东以贷款方式筹措资金向其多次转款、且存在有零有整的情形可以对其上诉主张予以印证。但朱小燕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转款明细显示,扈卫东向朱小燕的转款数额超出了扈卫东主张的93700元,扈卫东称其他数额是双方之间另外的经济往来,朱小燕以此情形否认欠款,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法律禁止高利转贷,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认定为无效行为,主要否定的是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但本案中,扈卫东在出借款项时未约定利息,其诉讼
请求也未主张利息,仅对其从快e贷贷款自身产生的部分利息予以主张,扈卫东并未牟利。本案主张的快e贷贷款产生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6%,故支持其该部分请求,并未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一审判决朱小燕返还案涉款项及扈卫东主张的利息损失,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朱小燕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2209元,由朱小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6:25: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扈卫东与朱小燕均在卫辉市火车站工作,扈卫东第一次于2020年2月2日从快e贷贷款7万元,当日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全额转给朱小燕,第二次于2020年2月12日通过转账方式转给朱小燕2000元,第三次于2020年2月15日从快e贷贷款4000元,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全额转给朱小燕,第四次于2020年4月7日通过转账方式转给朱小燕700元,第五次于2020年4月11日通过转账方式转给朱小燕7000元,
第六次于2020年5月7日通过转账方式转给朱小燕1万元。朱小燕认为,扈卫东本次起诉提供的证据恰恰能够证明扈卫东系偿还之前欠其的借款,其不欠扈卫东钱款,其均是以现金方式出借给扈卫东,但朱小燕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该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如果抗辩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到本案,扈卫东以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明细查询》、录音视听资料来证明其通过在快e贷贷款,将贷款存入银行卡,再通过、支付宝向朱小燕先后转款共计93700元,进而证明其作为出借人系借给朱小燕钱款,朱小燕至今尚未向其偿还该笔借款,其与朱小燕借贷关系成立,朱小燕当庭抗辩其之前作为出借人借给扈卫东钱款11.8万元,扈卫东向其该转款行为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但朱小燕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扈卫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朱小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扈卫东起诉要求朱小燕偿还借款937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扈卫东同时要求朱小燕支付2020年2月2日从
快e贷贷出的7万元贷款至2020年11月19日已产生的利息2517.66元,2020年2月15日其从快e贷贷款4000元至2020年10月19日已产生的利息136.67元,两笔贷款利息合计2654.33元,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扈卫东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快e贷《明细查询》能够证明扈卫东当日从快e贷贷出该两笔款后,随即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出借给朱小燕,因此,扈卫东要求朱小燕支付该两笔贷款自贷出之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快e贷自身产生的利息共计2654.33元,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朱小燕提出的其之前作为出借人借给扈卫东钱款11.8万元,扈卫东本次向其转款行为系偿还之前欠其的借款的答辩意见,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朱小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扈卫东借款本金93700元,并支付其中的借款7万元、4000元自扈卫东在快e贷贷出之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快e贷自身产生的利息合计2654.3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计1071元,由朱小燕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有效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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