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华彬、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郁华彬、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6 
【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25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 
【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郁华彬;朱剑锋 
【当事人】郁华彬朱剑锋 
【当事人-个人】郁华彬朱剑锋 
【代理律师/律所】尹协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孔琰琳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协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孔琰琳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协卿孔琰琳 
【代理律所】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郁华彬 
【被告】朱剑锋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案涉朱剑锋向郁华彬转账的3万元款项的性质。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案涉朱剑锋向郁华彬转账的3万元款项的性质。朱剑锋主张该款项系借款,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反映朱剑锋向郁华彬催讨案涉3万元时,朱剑锋多次明确表示“我借给你的啊”、“现在是我钱借给你的”,郁华彬均未提出异议,如非借款,显然不符常理,故朱剑锋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3万元款项系借款。反观郁华彬关于双方系合伙关系以及案涉款项系合伙产生的款项的主张,郁华彬提供的李某证言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亦无法推翻聊天记录的内容,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郁华彬还主张其与朱剑锋达成一致意见,案涉3万元作为朱剑锋和李某应承担的合作亏损,但其与李某均明确朱剑锋未同意该意见,故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郁华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郁华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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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08:52: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1日,朱剑锋分别通过支付宝、转账郁华彬22000元、8000元,合计3万元。    朱剑锋为证明上述款项为借款向该院提供了与郁华彬的部分聊天记录,其中朱剑锋于2020年5月30日说“3万能不能先给我,笑笑刚生孩子,在问我了”,郁华彬回答“我有张X,前几天给他的10万啊还是我去借的两万了给他个,过几天还有10万我啊不知道怎么办了,去问那个X拿”,朱剑锋说“我借给你的啊”,郁华彬回答“发她了,你也问她逼”,朱剑锋说“我问她没反应,现在是我钱借给你的,她肯定不会给我的,我只能问你要啊”。    一审审理中朱剑锋陈述,1.其与郁华彬是邻居兼朋友关系。2020年5月11日晚上,其在郁华彬舅舅厂里玩,在谈5月10日的一批货(溶喷布)亏损的问题,当时郁华彬的上家杨某要收回支付给郁华彬的定金,但郁华彬支付不出来,让其帮忙凑3万元钱借给他来支付这笔费用,其当时也没有那么多钱,就向葛某(笑笑)借了2万元,加上其自己的1万元,一共3万元借给了郁华彬,因双方系朋友关系,所以就没有让他出具借条;2.郁华彬
于2020年4月25日转账给其的43920元,是郁华彬通过其向葛某购买无纺布的货款,该款其收到后马上转账给了葛某;3.郁华彬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郁华彬应归还其借款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审理中郁华彬陈述,1.2020年5月10日,其与朱剑锋、李某一起合作做熔喷布生意,但客户是其联系的,后因为他们提供的熔喷布客户退货了,其要退钱给客户,但其身边没有那么多钱,就问朱剑锋能不能也想想办法凑钱给其,朱剑锋说也没有,后来朱剑锋就问了葛某,然后就转了3万元给其,其自己凑了2万元,一共5万元打给其上家杨某,该3万元不是借款;2.2020年4月25日其转账给朱剑锋的43920元也是其与朱剑锋之间的合作往来款,其并不认识葛某;3.他们之间合作做熔喷布生意是没有相关协议的,都是按照行规的。    以上事实,有账单详情、聊天记录、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朱剑锋与郁华彬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朱剑锋与郁华彬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    该院认为,关于朱剑锋与郁华彬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朱剑锋提供其向郁华彬支付款项的账单详情,以借贷关系为由向郁华彬主张权利,其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郁华
彬抗辩该款系其与朱剑锋、李某一起合作做熔喷布生意的款项,但未就此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故该院对郁华彬的该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故朱剑锋与郁华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朱剑锋与郁华彬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该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朱剑锋称其出借的款项中一部分是向他人借款后支付给郁华彬的,并非全部是自有资金,故该院认定涉案郁华彬向朱剑锋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郁华彬向朱剑锋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故郁华彬应当返还朱剑锋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因朱剑锋未向该院主张资金占用费,故该院对朱剑锋要求郁华彬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郁华彬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剑锋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870元(朱剑锋已预交),由郁华彬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剑锋。 
【二审上诉人诉称】郁华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朱剑锋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朱剑锋合作做熔喷布生意,案涉3万元转账系货款而非借款,其已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往来予以证明。一审中其提供了当时一起合作做熔喷
布生意的人员姓名(陈某、李某)及,但一审法院未予核实。 
郁华彬、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2民终25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郁华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协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琰琳,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敏花,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郁华彬因与被上诉人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郁华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朱剑锋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朱剑锋合作做熔喷布生意,案涉3万元转账系货款而非借款,其已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往来予以证明。一审中其提供了当时一起合作做熔喷布生意的人员姓名(陈某、李某)及,但一审法院未予核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朱剑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朱剑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郁华彬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郁华彬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郁华彬系朋友关系。郁华彬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3万元,其于2020年5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交付220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8000元。嗣后,其多次催要,郁华彬都未归还款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郁华彬一审辩称,其与朱剑锋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没有借条,是双方合作做熔喷布和无纺布生意的款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1日,朱剑锋分别通过支付宝、转账郁华彬22000元、8000元,合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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