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内蒙古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点击次数:291 文章来源:内蒙古大学学生就业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9-27 18:27:16
3本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学生管理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测评是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分为德育、智育、体育、奖惩几方面进行评定,然后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条 我校素质测评标准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依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制定。
  第四条 我校按国家计划招生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均按本办法参加素质测评。
  第五条 由学院负责每学年测评一次,做为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项奖励的依据。学生完成学业毕业时将各学年的测评总和除以学年数,然后按专业进行名次排列,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校学生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习成绩合格,学习态度端正;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校园科技文化活动、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基础测评成绩为100分。
  第七条 学生如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视情节扣1—3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内蒙古大学学生社区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酌情扣0.5—5分。

              第三章 学习成绩测评标准

  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努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现行学籍管理办法计算出每学年的平均成绩,乘以70%即为测评的学习成绩。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提前一年修完学业,素质测评成绩=3年的素质测评成绩×1.75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未按期修满学分,重修的课程按60分计,未如期毕业学生的德育、体育部分如无变化,则按原成绩计,否则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参加下一届毕业班的素质测评。
              第四章 奖与惩的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的校级加1分;参加其它社会活动获荣誉或称号的加0.5分;自治区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及加分的确定。
  1、各学院将学生干部名单于每学年初(一周内)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如有调整随时上报)
  2、学生干部必须任满一年,在测评时有资格加分。
  3、学生干部工作奖励分。校学联主席、院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兼职)1.5分;校学联部长、院学生会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分;其它学生干部加0.5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参加校院组织的体育活动,每次从第六条基础分中扣0.5—6分。学生获得各类体育比赛团体或个人名次的:校级加1分;自治区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通过外语国家六级考试的学生、零起点初级外语通过外语国家四级的学生和获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各加0.5分。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每次被评为星级文明宿舍的:三星级每人加0.2分,四星级每人加0.3分,五星级每人加0.5(评比比例应掌握在10)。达标验收不合格的宿舍每人扣0.5分。
  第十七条 学生因违纪受处分的分三个档次扣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扣5分;受记过处分的扣4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扣3分。凡受校、院通报批评和受到保卫处处理的学生扣2分。 (如果学生在一年内受两次以上处分累计扣分。)
              第五章 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学生德育、体育部分测评成绩的计算办法为:以第六条作为学生总分,然后根据学生表现从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扣分,将最后所得分数乘以30%为学生每学年德育、体育测评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德育体育部分所得分+奖惩所得分) ×30+当年平均学习成绩×70%=素质测评成绩(奖惩所得分是指第四章中各条)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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