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
【公布日期】1988.04.11
【文 号】
【施行日期】1988.04.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工商银行信用卡还款时间
  (1988年4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做好外汇贷款,促进利用外资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增加出口创汇,加快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直接或间接创汇,并具备贷款条件和按期偿还外汇能力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品种,改进包装装潢。
  二、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成品出口。
  三、支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发展业务中所需的外汇资金。
  四、发展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科技、卫生、公用等事业。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使用外汇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经过批准并纳入计划。
  对于限额以上的项目,要由国家计、经委审批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审批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
  二、国内配套的设备等要落实。
  利用外汇贷款进口国外设备的项目,国内配套设备、厂房、水电、燃料、动力、原辅材料、劳动力、技术力量和人民币资金等都要做出具体安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逐项落实,以保证进口设备到货后,即可安装投产,形成生产能力。进口原、辅材料加工后出
口的项目,国内加工单位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产品在国际上要有销路。
  三、使用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好。
  贷款项目要符合花钱少、收益大、创汇高、还款及时的要求。
  四、还款确有保证。
  贷款单位必须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出有依据的归还贷款本息的计划。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已开办外汇贷款业务的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种类
  第五条 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 出口押汇。贷款单位须向银行提交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并经银行审核认可后,出具质押书同意以全套货运单据作为抵押品。
  第七条 打包放款。借款单位根据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以出口商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款单位于货物装运出口,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后,即向银行办理议付,并以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信用担保贷款。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由资信可靠、有代偿外汇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它单位出具保证代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的保函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通知出具保函的单位代为清偿贷款本息。
  第九条 抵押担保贷款。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其财产和权益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下列各项可以抵押:
  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有价证券;
  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其它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福利设施;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五、已经抵押出去的财产部分;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借款单位须与银行签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一般须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抵押物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足额保险。
  银行认为必要时,借款单位应当提供信用加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贷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现值的70%。
  第十条 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借款单位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
  第十一条 临时贷款。借款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临时需要的资金。
  第十二条 活存透支贷款。借款单位由于临时发生难以预见的资金需要,要求在结算户中给预透支的资金。
  活存透支贷款一般是对少数确实资信可靠的存款大户提供一种金额较小的临时透支的便利。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从第一笔用汇日算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根据不同种类的贷款确定其不同的贷款期限。
  一、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
  二、出口押汇,期限以押汇日到估计收妥票款日来确定。
  三、打包放款,期限以放款日到议付日来确定。
  四、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临时贷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六、活存透支贷款,期限不超过半个月。
  七、信用担保贷款和抵押担保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按技术改造贷款期限执行;属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临时贷款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并实行差别利率和加息、罚息制度。
一般采用浮动利率,即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期四个档次进行上下浮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采用固定利率。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贷款期内,银行每季结息一次,结息期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如借款单位不能按期付息,银行即自行将到期利息转入本金,并计复息。
  对展期贷款按相应期限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十五条 贷款的申请。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要向银行提供:
  一、外汇贷款申请书及外汇贷款申请表。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对小型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立项的项目,还需提交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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