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盐城分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盐城分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2.09
【字 号】苏银保监复〔2021〕77号
【施行日期】202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盐城分行开业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77号
 
苏州银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开业的请示》(苏州银行〔2020〕613号)、《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静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苏州银行〔2021〕46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简称苏州银行盐城分行)开业,地址: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39号翰林壹品城38幢。
  二、核准薛峰苏州银行盐城分行行长、王文政苏州银行盐城分行副行长、朱训平苏州银行盐城分行风险总监、项阳苏州银行盐城分行行长助理、陈静苏州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三、苏州银行盐城分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上级行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你行应在接此批复后10日内派员持授权委托书、合法身份证件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持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完成相关登记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五、该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且未提交延期开业报告的,我局将注销本开业许可。请你行按规定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你行应督促盐城分行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业务资料,在经营中出现重大事件或问题应及时报告。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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