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建设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省委提出的“实施乡村特旅游‘5155’计划”的有关精神,充分利用“三农福建旅游区”资源,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打造旅游新亮点,推进我省
创建旅游名镇名村工作,省旅游局、财政厅、农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筛选一批“农家乐”旅游示范点予以扶持,引导和促进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入选暂定条件
(一)生态环境优美,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及独特的建筑风格。
(二)距离设区市城区1.5个小时以内车程,有简易停车场,道路平整,交通便利,通讯畅通。
(三)能提供卫生、可口的8种以上地方农家特风味菜肴,可提供三餐及夜宵服务。
(四)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规定标准。
(五)具备带有瓷砖贴砌的灶台,厨房卫生条件较好;具备配套餐炊具并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消毒碗筷餐具或自备碗筷餐具消毒设备。
(六)具备经适当装修,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良好的整洁卫生间。冲洗龙头、洗手池、手纸框等设备完好,备有洗涤用品,有明显的指示和防滑标志。
(七)原则上有十间比较规范的客房,房间内备有彩电和冷暖空调设施,床上用品干净、舒适;或已制定规划,一年内建成。
(八)周边有已开发的旅游景区(点)和可供游客参与的农事活动(如采摘、加工农产品等)。
(九)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的经营许可。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八月底,各设区市对照“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入选条件,筛选符合条件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旅游局法规处、省财政厅外经处、省农业厅计财处。
第二步:九月下旬,由省旅游局、财政厅、农业厅三家联合组织审查、评定。
第三步:十月份,由省旅游局、财政厅、农业厅三家联合公布首批“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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