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终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终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国务院于2017年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该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制定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申请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2.不动产权属证明:应提供能够证明本不动产的所有权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以前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包括既往购买合同、继承证明、协议、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
3.权证明材料:包括抵押登记权利证书、查封登记证明书以及其他类似的证明。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流程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提供已认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状况证明及权证明材料。
2.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3.对于申请材料合法、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申请人的意愿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
4.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合法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需要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其补正后重新审核。
第三条 登记范围和登记标准
1.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登记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构件、土地、林木、山岭、水域、草原、滩涂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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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标准:不动产登记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不动产的特征和不动产权利制度的不同情况,合理界定不动产登记的标准。
第四条 费用标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费用标准为每页5元。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和权利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认真管理和维护不动产登记台账和存档,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工作,保障信息安全。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保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体系规范、高效,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有权查看并核实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对于故意填报虚假材料、提供不实资料、伪造证明文件、干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追责。对于造成损失等不良影响,有需要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广大市民和企业有所帮助,规避风险,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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